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之规定,现将《湟中区多巴双寨永庆电焊铺"4.16"一般油罐车罐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3年6月16日-6月27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西宁市湟中区应急管理局
0971-2216925
附件:湟中区多巴双寨永庆电焊铺"4.16"一般油罐车罐体爆炸事故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之规定,现将《湟中区多巴双寨永庆电焊铺"4.16"一般油罐车罐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3年6月16日-6月27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
监督电话:西宁市湟中区应急管理局
0971-2216925
附件:湟中区多巴双寨永庆电焊铺"4.16"一般油罐车罐体爆炸事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