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政办〔2016〕227号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湟中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2016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城镇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新村办:
现将县环境保护局拟定的《湟中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6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0月19日
湟中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6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号)、《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和青海省环保厅、财政厅《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