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近日,我省制定出台《青海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据悉,《暂行办法》明确了规划建设的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站)配置比例,即: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园区、学校、医院、公共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等市政项目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在2020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10%;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满足以上配置的基础上增建各类充电设施,满足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快充直流充电站)。
在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了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程序、投资建设主体及工程施工须具备的资质以及建设条件和标准。
暂行办法最后提出,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须按有关标准自行组织供电设施安全验收;须对外开放经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桩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应优先满足内部工作人员充电需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