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出台《青海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约谈启动实施程序、约谈对象、整改措施落实等,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实施办法》指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的约谈,约谈方案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约谈方案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形成约谈纪要。
依据《办法》,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以及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大幅上升以及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情况约谈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和中央驻青企业及省管企业负责同志。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邀请省级主流媒体参加约谈会议,适时进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