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发〔2009〕27号)、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市县(区)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09〕21号)和西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委发〔2010〕9号),设立湟中县水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执行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水利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执行节约用水政策、措施和相关标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六)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负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重点水土保持及有关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负责水利工作。负责农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设,指导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县管河流、水文资源开发工作。
(九)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流域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执行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县水务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兼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1名,副局长2名,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1名。
四、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五、附则
本规定由湟中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湟中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