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保护、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保护、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调查处理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负责实施,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调处权属纠纷、土地确权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并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负责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并监督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十一)依法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收入的征管,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二)负责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