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区审计局
浏览:714 时间:2021-12-30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机构职能
索引号
jgzn/2021-7483
主题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12-3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湟中区审计局

机构名称:西宁市湟中区审计局

办公地址: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和平路133号

联系方式:0971-2232121

负责人姓名:田吉春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组织有关重要会议,起草有关重要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负责宣传、信息、统计和机关文电处理以及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等事务;管理行政及审计事业经费;管理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等。

(二)信息中心。承担全区审计信息平台的应用和维护工作;承担全区审计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对外依法查询服务工作;承担区审计局电子政务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办发〔2019〕4号)和《中共湟中区委、湟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湟委〔2019〕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审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接受区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区委和区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

第四条 区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区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规划。

(二)负责审计工作。负责对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实的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及处理结果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区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非银行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区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助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国内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

(五)按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承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负责对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十)负责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实施"金审工程",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区审计局设2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信息中心。

第六条 区审计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事业编制3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