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的来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系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鲁沙尔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怀孕职工的老公。我举报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和西宁市湟中区就业局有开除怀孕待产临聘职工的现象,希望领导能帮忙解决该问题。
我老婆2021年5月怀孕,预产期为2022年2月。
我老婆自2018年12月起至今一直在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鲁沙尔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公益性岗位工作,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也未出现其他披露,岗位工资为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出1300多,区就业局出1200多并由区就业局缴纳相关保险。但是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和西宁市湟中区就业局自2021年12月起,找各种原因想要让她们自己解除合同。
12月刚开始,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就以区就业局和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双方扯皮不能按时结算工资为由,解除了一大部分的合同,开除了很多人,就是以公益性岗位期满不续为由,直接走人。我老婆她们询问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相关领导,领导就以区就业局只要续签合同,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就发工资为理由将皮球踢至区就业局;询问区就业局相关领导,领导就以公益性岗位干满三年必须离职除非提供残疾证或低保证明为理由不续签合同。
我想问问领导,就算是私企,开除怀孕待产员工都要负法律责任,难道我们区相关单位就可以不用管相关规定吗?
我老婆她们也询问过区劳动局甚至市劳动局,两个单位均以不应该开除但是可能有其他规定,不予理睬。
直到今天,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发放了2021年12月份的1300多工资,区就业局未发放并且暂停了医保的使用,我老婆去做孕检,医保卡都不能使用了;区公安局禁毒大队领导直接让我老婆回家休息并且踢出了工作群,相当于开除,不让工作,希望领导知悉、并可以解决该事!
区政府办公室回复:
我局对开除怀孕临聘员工问题进行回复: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文件,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需具有本省户籍或持有《青海省居住证》,在规定劳动年龄内(16周岁以上,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二)距退休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三)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四)登记失业残疾人;(五)登记失业的失地农民和生态移民户家庭成员。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文件,第十八条,公益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服务到期离岗后,仍然就业困难且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可重新按程序进行招聘安置。投诉人不符合二次上岗认定条件,所以不能再次安置公益岗位,在职期间给公益岗位人员缴纳了失业保险,可以享受社保局办理的失业保险待遇。
所以根据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我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并无违规操作。
湟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