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的来信:
区领导您好!我是退休人员田志强,因办理退休时,未将原工龄补缴,因为我不懂相关政策,把应补缴的社保金补缴到医保金,而社保部分未补缴,我有原工作的原始档案,应从一九八零年计缴,而我未能正确补激,医保金是足额补缴了三十余年,而社保金只有十六年,恳请区领导督促社保局办理人员详查后让我补办缴费社保金,不胜感极!
申诉人:田志强
电话:***********
2021年1月30日
区政府办公室回复: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田志强,男,身份证号:630105******191354。档案记载:1962年10月生,档案内无离职相关资料。2001年7月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区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至2017年12月,实际缴费年限为16年6个月。2017年12月31日审批退休,2018年1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处理结果
针对反映人社保补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原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中明确“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因此,田志强先生无法补缴养老保险费。
西宁市湟中区社会保险服务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