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湟中县组建紧密型一体化医疗联合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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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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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湟中县组建紧密型一体化医疗联合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湟政〔2016〕152号

 

湟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湟中县组建紧密型一体化

医疗联合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湟中县组建紧密型一体化医疗联合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16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张启光书记,赵冬县长,周志城副书记,各副县长。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16日印发

 

 

 

湟中县组建紧密型一体化

医疗联合体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充分发挥县域医疗卫生资源的整体效益,加快推进县、乡、村紧密型医疗联合体,让群众就近享受到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组建紧密型一体化医疗联合体的指导意见》(宁办发〔2016〕1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整合优化县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组建以县级医院为核心,由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中心,以下同)及所属村卫生室组成的紧密型一体化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医联体内发挥县级核心医院的“龙头”作用,落实管理权、经营权、人事分配权,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力争使90%以上的患者在县域内就诊。

二、组建方式

依据行政区划和群众方便就医的原则,以县第一、第二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为核心医院,组建3个紧密型一体化医疗联合体,具体组建方式如下:

(一)湟中县第一医疗联合体。由县第一人民医院为核心医院,上新庄、田家寨、西堡、土门关、甘河滩、群加、大源7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及所属152个村卫生室组成

(二)湟中县第二医疗联合体。由县第二人民医院为核心,拦隆口、共和、李家山、上五庄、海子沟、汉东、大才7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多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224个村卫生室组成

(三)湟中县第三医疗联合体。由县中医医院为核心,县藏医医院、鲁沙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20个村卫生室组成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湟中县第二人民医院、湟中县中医院分别增挂“湟中县第一医疗联合体核心医院、湟中县第二医疗联合体核心医院、湟中县第三医疗联合体核心医院”的牌子,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挂各医疗联合体核心医院分院的牌子,各行政村卫生室增挂各医疗联合体各分院村卫生室的牌子。

三、医联体的管理

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坚持法人资格、财政补偿政策和渠道、核定人员总量、功能定位和公共卫生职责“五不变”的原则下,建立在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医联体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方面,成立湟中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委”(附件1),医管委主任由县政府主管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发改、财政、人社、民政、监察、审计、编办部门组成。医管会主要负责医联体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职责。业务管理方面,创新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成立医疗联合体理事会,理事会由核心医院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各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医联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核心医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医联体核心医院院长、副院长按照党管干部原则管理,由县委研究决定。总会计师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会研究聘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由医联体核心医院院长聘任,并报县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监督管理方面,成立医联体监督理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事会主席按照党管干部原则管理,由县委研究决定,监事会成员由各核心医院的纪检委员、工会主席和所属成员单位的职工代表5-7人组成,履行对医联体理事会工作的监督权力。

(二)运行模式。医联体实行理事会统一领导下的核心医院院长负责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理事会要理顺各医疗卫生机构间的责、权、利关系,行使人员调配考核、财务、设备、药品和业务统一管理,落实财务预算、薪酬分配、干部任免、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等制度;统一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服务标准、技术规范,推进各医疗机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理事会要搭建内部组织管理架构,设立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职能部门,职能科室设在核心医院,具体职责由理事会确定。各乡镇卫生院按现行的管理模式,负责对本单位和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管理。

(三)职责分工。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县医联体的设置规划、技术准入、质量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对医联体的发展规划、财政投入、重大项目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医联体提供各种政策支持,及时解决医联体的困难和问题。

2、核心医院。主要负责医联体内日常运行、督导检查等工作,构建医联体内分工协作机制;负责制定双向转诊、重点专科建设、对口扶持、人员带教与培训、绿色通道和远程会诊等工作细则;承担全县一般疑难复杂危重疾病的诊疗、转诊等工作。

其中,县中医院在履行核心医院职责的基础上,与省中、藏医医院建立技术协作模式,向全县基层医疗机构推广中藏医药适宜技术,指导开展中藏医药服务工作。

3、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基本公共卫生、卫生监督协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培训,村卫生室的指导、检查、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完成医联体理事会下达的相应工作。

4、村卫生室。承担本村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依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履行家庭医生的职责,引导病人逐级转诊;完成医联体理事会和乡镇卫生院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任务

(一)改革财政补助核算方式,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各医联体内成立财务管理中心,严格按《湟中县紧密型医疗联合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强化对各成员单位的成本核算和控制。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下达各类专项和补助资金,实行分级核算,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立明细账,核算所有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和收益。完善医疗服务收费制度,建立医疗收费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透明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资金、资产统一调配使用,保证各成员单位的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经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合理化解债务。

(二)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建立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医联体理事会在核定岗位总量、职责范围内行使人才统一管理和合理调配自主权。严格落实《湟中县紧密型医疗联合体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保持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创新人事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全员聘用制、岗位管理制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医联体内通过多种方式为基层医疗机构培养一批能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的医护人员。要建立到基层工作的医务人员待遇高于原待遇政策,逐步实现各类人才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三)改革医保支付方式,确保资金规范化管理。县社保局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现有的管理和结算方式的基础上,将三个医联体作为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主体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总额按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适度上浮,并统一打包付费,建立谈判和合理调整机制。按照《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付费实施意见》和《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实行总额控制下的二级医院按病种(组)和按床日付费方式、基层医疗机构按服务量、按人头等复合型付费。适当拉开医联体内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医联体与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功能定位、服务人群和服务量确定医保基金分配方式和办法。积极支持医联体开展城乡居民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医保的整体导向和控费作用,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四)建立完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各医疗机构建立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机制,实行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配送,村卫生室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各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统一采购。在以县为单位带量议价采购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医联体为单位的药品耗材集中竞价、联合采购、统一配送机制。医联体理事会负责监管各成员单位药品、医药耗材采购情况允许药品在医联体内相互流通,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新机制,保障药品的供应配送和质量安全。

(五)建立统一的业务和设备管理制度,提升基层服务质量。医联体理事会负责各成员单位的业务管理,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质量控制,定期开展培训指导、监督评价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按照功能定位和技术要求为群众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服务。加强对设备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建立完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强化对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重点规范基本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药品采购及使用行为,完善村级绩效考核和补偿机制,逐步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

(六)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加强对医联体的监管与考核,依据《湟中县紧密型医疗联合体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3),县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及分值,每年进行1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公开,并与绩效工资总额、院长薪酬、任免、奖惩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医联体制定和完善各成员单位、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强化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加快推进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信息化建设,打通县、乡、村三级的纵横向链接通道,构建以医疗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药品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内容的“智慧卫生”体系,推行“互联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慢病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健康数据库,实现县域内医疗卫生信息共享。以远程医学会诊系统为手段,在核心医院建立临检、影像、远程会诊、病理检测和消毒供应“五个共享中心”,实现信息数据的传输和共享,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使患者在基层得到上级医院专家的诊断。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和下级成员单位对上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认可制度,减少重复检查检验,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八)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方面群众就医。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和各自功能定位及诊疗范围,进一步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基层医疗机构优先向医联体内的核心医院转诊,核心医院要建立患者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对上转病人要优先安排接诊、检查和住院,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下转到基层医疗机构,并指导基层医生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工作。医联体制定合理、方便、畅通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具体实施细则。

(九)落实便民惠民措施,突出医疗机构公益性。巩固创新家庭签约服务、家庭责任医生、家庭百姓药箱“三家”服务模式,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实行家庭责任医生全程管理服务,对确需到上级医院诊治的患者,基层全科医生主动与医联体核心医院取得联系,及时给与转诊治疗。认真落实特困患者“五免十减”、二十六项便民惠民救助政策突出医联体内医疗机构的公益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建紧密型医联体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一系列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多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医管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医联体建设,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沟通协调工作。财政、人社、编办、卫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对紧密型医联体的组建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组建工作顺利开展。医联体理事会及各成员要积极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医联体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督查力度。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组建医联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及时反映和解决组建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督促各医联体按时间节点稳步有序推进。

(四)加强舆论宣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电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开展好组建医联体工作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医联体组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医联体顺利组建和有效运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湟中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湟中县紧密型联体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3、湟中县紧密型一体化医疗联合体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4、湟中县紧密型医联体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1

 

湟中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为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行管办分开,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湟中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简称医管委)。现将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任:王艺枫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员:白海标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局长

李全保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胡生玉 县财政局局长

颜成升 县监察局局长

田吉春 县审计局局长

杨占秀 县民政局局长

邢永寿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局,顾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求抽调,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附件2

 

湟中县紧密型医疗联合体财务管理中心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新医改工作方针,促进全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切实规范紧密型医疗联合体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良性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青海省构建医疗联合体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6〕116号)和《西宁市关于组建紧密型一体化医疗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办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宗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规定为指导,加强紧密型医疗联合体会计管理工作为中心,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发挥会计工作在强化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核算范围

 

第二条  成立湟中县第一医疗联合体,以县第一人民医院为核心医院,核算上新庄、田家寨、西堡、土门关、甘河滩、群加、大源7个乡镇(中心)卫生院。

第三条成立湟中县第二医疗联合体,以县第二人民医院为核心医院,核算拦隆口、共和、李家山、上五庄、海子沟、大才、汉东7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多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成立湟中县第三医疗联合体,以县中医院为核心医院,与县藏医院联合、鲁沙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湟中县第三医疗联合体”。

第五条各医疗联合体成立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管理中心)。

第六条  核算范围。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资金、医疗收入(其中,药品收入)、其它收入、医疗业务支出(其中,药品支出)、管理费用、其它支出等各项经济活动业务。

 

第三章 核算原则和方式

 

第七条坚持各核算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自主权不变。财务管理中心做到“账户统一、分账核算、资金统筹、采购统一、票据统管”的原则。

第八条账户统一管理。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各乡镇卫生院原有账户作为备用金账户来管理。

第九条  分账核算。财务管理中心在账户统一的情况下,记账会计必须按单位记账核算。

第十条集中办理资金核算。其转账资金的收支核算和往来款项的收支业务全部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集中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监督。

第十一条建立支出审批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度,按主任、会计、出纳分别制定岗位职责,实行内部牵制。

第十二条实行网络电算化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使用先进的电算化财务软件,自动生成各种会计资料,随时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核算程序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报账员(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单及时办理资金支付(转账)等手续,支付现金时必须要经领人签字。

第十四条  每月底,在规定时间内对所发生的经济活动业务单据进行归类整理粘贴,并附报账汇总单到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中心分管会计对受理报账业务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双方在报账汇总单上签字,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员负责对凭证填制的准确性及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签字,会计根据审核签字后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账证、账帐、账实、账表相符。

 

第五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的管理。各医疗联合体成员单位每月月底按时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拖延。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药品应在物价政策核定范围内出售,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药品收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白条或无票据收费和搭车乱收费。

第十八条支出的管理。一切费用支出必须实行主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签。各项支出经办人必须在内容完整、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上签名,注明事由和用途后,经财务人员审核,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批,方可支付。

1、除日常开支外,1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如省外培训学习、印刷品、医疗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和小型维护,往来款项等)必须以文件形势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形成决议后方可办理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手续,卫生院不得以现金支付,必须由财务管理中心转账支付。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和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报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2、在开支过程中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报销凭证。严格执行工资、福利、津补贴、奖励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不得自定、参照相关单位执行的政策和标准发放,公务开支按照国家省、市、县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已经明确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扩大范围和突破标准。除单位内部职工发放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以及政策规定其它人员的补助性支出,可制表发放外,其它支出一律不得白条支出。

3、大额采购必须附政府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验收单、货物领用发放单。基建、小型维修支出必须附合同书、工程预决算和工程验收等记录资料。

4、开展成本核算,控制费用支出。对业务运行过程中的各级各类费用支出,与消耗情况,进行细致准确的记录、核算、汇总、分析和监控。控制不合理成本支出的发生,降低内部费用消耗,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患者医药费用,实现医疗联合体单位内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5、备用金管理。一般卫生院备用金核定额为5万元,中心卫生院备用金核定额为7万元,报账员在备用金额度内办理(合作医疗报账)水、电、办公用品购置等业务支出,周转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为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充分利用现有资产和闲置资产。严格控制超标准、超范围、重复配置固定资产。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登记、领用、调拨制度,完善财务手续,做好固定资产建账核算,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损坏,流失。对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要落实赔偿责任。固定资产出租、对外投资、变买、报废、调价、置换等必须经理事会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医疗联合体单位无权擅自处理,资产收益列入单位事业发展基金,用作资产更新维护使用。

第二十条库存实物的管理。药品、药库、后勤库房每年只少要盘点一次,对库存物资数量、品种、规格及金额进行清点清查,使库存物资必须达到帐实相符,账帐相符,帐卡相符的要求。如出现实物数量及金额亏损,岗位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将按实物亏损金额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管理。各医疗联合体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搞没有资金来源或超越支付能力的物资赊借,签单记账。不得未经批准向外单位、个人长期性借款,不得对外投资,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已经形成的债务,要逐笔清理登记,逐步消化,严格控制新的债务发生。借出的资金要落实责任,限期收回,防止债权悬空,形成呆帐。确属呆帐、坏帐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财政局批准核销,不得长期挂帐。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造成资产损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如实赔偿。

第二十二条票据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落实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结算清理工作,建立票据管理领用登记账目,票据不得丢失,不得出售和转让。年终必须进行清理盘存,帐实相符,需要到有关部门清核的及时清核。

 

第七章 账户、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财务管理中心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结算联合体内各乡镇卫生院收支业务,上级要求进行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开设一个专用账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设账户,更不得以个人存单保存现金的方式,保管单位资金。

1、遵守《现金管理条例》,以现金形式收取的业务收入不得坐支、挪用、白条抵库,一律按日缴存银行账户。

2、严格现金使用范围,除发放单位内部职工有关工资、福利、补助等个人支出、购买零星办公用品,小额费用外,一律不得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妥善保管现金。当天收取的现金和未支付完毕的现金,有条件的存入保险柜保管,没有条件的要存入银行,不得在没有安全措施下保存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银行规定限额。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卫生计生系统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查工作。凡不胜任会计岗位或不按制度要求认真履行会计职责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权撤换财务人员;按照《会计法》规定,会计工作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单位领导应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财务人员违反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1、财务管理中心必须按《会计法》要求,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建立有关账册,不得建“帐外帐、包包帐、片片帐”。

2、认真遵守《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并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做好会计原始凭证的审核,登记好各项目记账、明细账,进行分类登记、总账核算、明细账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保持清楚整洁,及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3、及时准确编制和报送各种报表。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是会计工作内容,也是体现会计作用的重要环节。财务管理中心必须按时完成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并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向县财政部门、县卫生计生局等单位报送的各项报表,必须经医疗联合体主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把关,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各种账册、会计报表、固定资产卡片、采购合同、工程预决算、材料领用登记簿等会计资料。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未到期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到期档案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九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管理要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障供应”的原则,勤购、少购,避免造成药品积压浪费。

1、实行对药品进行计算机管理,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消”。在满足其开展医疗服务活动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实行集中网上采购药品。结合市场药品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各类药品的储备定额,严格计划采购,保障及时供应。

2、药品采购首先由药房提出计划,药事委员会审核,院长审签后购进。

3、对药品的购入与领用,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药品采购入库后,不管药品货款是否结算,都应当按照药品入库单入库,登记药品明细账。未设药品库房的单位,药房负责人必须在购药随货同行联或在随货同行联汇总单上确认签字。同时,将入库单一联由报账员报送给记账会计以据登记药品和应付账款账簿,保证账账相符、帐实相符。药房要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每日应与收款室核对相符。

4、药品及材料损耗实行报销制,药品年损耗不得超过药房药品价值总额的0.5%。超过损耗率的药品金额应由药房人员照价赔偿。

5、一切药械必须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公司购进,进货发票清单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要一致,并要有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编号)、销售的购货单位、复核人等内容。

6、购进药械要履行验收程序,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单位有关证件、资料、发票、发货清单等。原则上实行每发生一笔业务索取一次购货发票的规定。但因业务需要采用赊销、分期结算方式的,明确提供合法票据的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7、票据清单符合规定要求,负责验收入要在票据清单上确认签字。明确验收和审核岗位人员责任。

8、供货单位不提供进货发票,购货单位拒绝付款。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医疗联合体单位实行理事长(院长)离任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医疗联合体财务管理中心要加强财务监管工作,除卫生计生局一年两次的卫生工作考核外,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财务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上报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政策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湟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湟中县紧密型一体化医疗联合体人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湟中县组建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施方案》和国家相关人事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人事管理自主权,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我县医疗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湟中县医联体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服务人员及临聘人员。

 

第二章 管理人员任用

 

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选拔任用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忠实履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忠诚于卫生计生事业;

(二)熟悉卫生计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规;

(三)具有相应的卫生专业知识和卫生行政管理知识及经验;

(四)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热爱卫生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强,具有奉献和开拓精神。

(六)学历、年龄要求符合管理岗位规定。

第六条各核心医院院长、副院长按县委组织部现行管理人员任免程序和管理权限实施。

第七条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医联体考察,提交医联体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八条  各乡镇卫生院副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由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推荐,医联体考察,提交医联体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九条核心医院中层干部,由核心医考察,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中心的中层干部由单位考察决定。

 

第三章 专业人员招聘

 

第十条 编内专业人员招录、聘用、考核等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临聘专业人员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但因职责增加或调整确需核增的要以岗增人、专业择人、人才优先的原则逐级上报,最后由医联体研究决定招聘临时人员数额。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二)年龄在3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才年龄适度放开;

(三)核心医院医疗专业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其他专业应具备全日制专科学历;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四)核心医院医疗专业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卫生院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其他专业按国家执业要求规范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凡临时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签订临时用工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

 

第四章 工勤人员招聘

 

第十四条  编内工勤人员招录、聘用、考核等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拟临聘工勤人员,根据聘用单位的工作需要提出临聘工勤人员岗位类别、数量,报医联体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凡聘用临时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临时人员岗位类别、数量范围内,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应聘工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人格健全,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履行单位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岗位所需的资质和年龄;

(三)符合聘用单位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凡临时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签订临时用工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

 

第五章 临时人员招聘程序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需使用临聘人员,向医联体理事会提交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条件等情况的书面申请,经医联体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招聘采取发布公告、报名、考试、面试、公示等程序和步骤进行,由医联体理事会牵头组织实施。考察合格后,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报医联体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临聘人员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待遇。工资福利待遇等双方协商后确定。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经费来源,由聘用单位解决。

 

第六章 人员调配

 

第二十二条本法人员调配,指的是医疗体内各医疗机构在编在岗人员的调配。人员调配要遵循单位岗位空缺、专业结构、单位实际和干部合理流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医联体内人员调配,由调动人员提出申请,由医联体理事会研究决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医联体之间人员调配,由调配人员提出申请,单位同意,经双方医联体理事会同意,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研究决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各医联体之外人员调配,由调配人员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医联体理事会同意后,报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研究决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进修学习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跟紧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培养实用型的医疗服务人才,提升医疗卫生单位整体水平,防止专业人才流失,各医联体理事会强化学习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医联体理事会根据各成员单位业务需求和专业技术人员实际能力水平,有计划、有针对性组织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省内外高一级医院和大专院校进行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专业人员实际业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程序。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医联体理事会审批—签订进修协议书—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进修学习人员结业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三年后方可申请调动。在进修期间,每半年必须向医联体理事会提供进修单位对本人的书面鉴定材料,书面向医联体理事会及工作单位汇报个人的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进修结业后向医联体理事会及单位呈报进修单位的进修学习鉴定书或进修结业证书。

 

第八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在医联体内管理的在编在岗人员职称、辞职辞退、退休等政策规定,仍按现行人事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政策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湟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湟中县紧密型医联体绩效

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医联体的绩效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进医联体活力,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湟中县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湟办发〔2015〕118号)和紧密型医联体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在县政府、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县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对3所紧密型医联体实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

(一)分级考核原则:医联体绩效考核由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各医联体理事会负责实施,各医疗机构科室、员工绩效考核由各单位实施。

(二)全面考核原则:对医联体、核心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属业务部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

(三)客观考核原则: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临床检验系统、医学影像系统中采集,核算的数据全部实行量化考核,不能从现有业务系统中采集的,由各考核部门或上级领导建立台账。

(四)及时奖惩原则: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对各医联体的绩效考核每年1次;医联体理事会对各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每年开展2次;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以月度为主,并与各部门、人员的月度奖金挂钩。

三、考核内容

医联体以及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绩效考核采取关键业绩指标考核方法,考核主要以财务、患者、流程、学习成长等指标为主;对员工考核主要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能力素质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为主。

医联体的具体考核指标体系由县卫生计生牵头组织县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每年年初制定下达。各医疗机构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办法由各医联体理事会每年年初制定下达。各医疗机构科室、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办法由各单位制定下达。

四、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绩效工资总量,根据上年业务收入(不包括药品、材料等收费)的月平均值确定,按年增长10%进行核定。县级公立医院将收支结余部分按40:30:30的比例分配,其中40%用于医院正常运转,30%作为医院发展基金,30%用于医务人员的绩效工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收支结余的40%作为事业发展基金,60%作为浮动绩效工资,发放绩效工资。

五、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在县医管会的领导下,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与财政、人社等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对医联体进行绩效考核。

(二)建立考核专家库。由县考核小组根据绩效考核涉及的专业,聘请相关业务、管理专家建立考核专家库。每次考核时,随机抽取一定数额的专家参加绩效考核。

(三)考核主体。县考核小组依据年初制定的绩效考核指标及分值表,对医联体理事会进行绩效考核。

(四)考核方法与周期。通过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方法进行考核,每年10月中旬进行1次集中考核。

(五)公示与复核。考核结果在各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县级考核小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

(六)结果上报与反馈。县考核小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进行汇总,逐级报至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反馈各医联体理事会。

六、考核评价

(一)绩效值计算。定量指标绩效值计算方法为两种:凡要求有所增加或增长的正向控制指标,如年住院人次等,指标绩效值按此公式计算:绩效值=实际完成值/目标值×标准分值;凡要求有所减少的反向控制指标,如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指标绩效值按此公式计算:绩效值=目标值/实际完成值×标准分值。

定性指标按照考核项目的具体评分办法扣减相应的标准分,得出实际绩效值。

各单项扣分最多扣完本项分,不累及其它项得分。各单项工作绩效值之和为被考核单位的总绩效值。

(二)考核评价。考核实行百分制,医联体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85分以上为优秀,60-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县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拨付当年全额补助资金,考核不合格的,扣减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负责人职务。

七、工作要求

医联体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依据相关制度完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及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建立按岗付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定期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

各单位要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湟中县紧密型医联体核心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1)

医联体名称

医联体组成单位

床位

岗位总量

人员合计

其中:

村卫生室

乡村医生数

在编人数

同工同酬

另聘人员

湟中县第一医疗联合体

县第一人民医院(核心医院)

384

241

371

129

77

165

0

0

上新庄卫生院

36

42

44

27

8

9

34

67

田家寨卫生院

26

42

43

24

8

11

44

87

西堡卫生院

16

20

31

22

4

5

19

38

土门关卫生院

20

15

25

15

3

7

19

38

甘河滩卫生院

26

25

28

16

5

7

18

36

大源卫生院

8

13

21

11

4

6

13

26

群加卫生院

8

5

6

2

2

2

5

10

8

524

403

569

246

111

212

152

302

湟中县第二医疗联合体

县第二人民医院(核心医院)

260

190

292

129

54

109

0

0

拦隆口卫生院

28

41

37

17

9

12

43

85

共和卫生院

30

40

35

20

5

10

30

60

上五庄卫生院

35

28

28

14

4

10

21

42

李家山卫生院

18

28

30

17

5

8

32

64

海子沟卫生院

10

15

14

8

2

4

21

42

汉东卫生院

12

14

18

13

3

2

17

34

多巴社区卫生

30

30

43

20

3

20

44

88

大才卫生院

16

20

23

11

5

7

16

32

9

439

406

520

249

90

182

224

447

湟中县第三医疗联合体

县中医医院(核心医院)

60

94

107

59

20

26

0

0

湟中县藏医院

16

17

16

9

3

4

0

0

鲁沙尔社区

30

30

32

27

2

3

20

40

3

106

141

155

95

25

33

20

40

合计

 

1069

950

1244

590

226

427

396

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