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促进入园企业投产,提高园区经济发展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园区企业发展扶持基金
第一条 资金筹集。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由湟中上新庄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资500万元设立园区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支持入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研发产品、扩大规模、提高效益。为壮大扶持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基金池资金通过政府注资、入驻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股企业资本金经营收益和银行融资等多渠道补充。
第二条 资金管理。园区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由湟中上新庄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扶持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湟中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且登记注册地址为湟中上新庄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的企业。
第四条 扶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扶持:
(一)参股扶持。园区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允许企业阶段性参股,参股时间一般为3年,入股资金最高100万元,参股企业每年按约定的比例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但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利率。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中安排不高于100万元(含)的扶持资金,进行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贷款总利息的30%。
(三)鼓励技术改造。支持优势传统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运用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等先进技术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购买有关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售价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培育规上企业。为培育壮大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引领全县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对于新入规(限)企业及规(限)下转规(限)上企业,在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促进就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吸纳劳动力100名以上的企业人均每年补助200元。
(六)培育品牌。引导中小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积极开展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创树和申报工作,着力打造地方特色产业品牌。对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为青海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支持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大力支持园区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在现有土地储备条件下,优先保障民族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用地需求,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每年从旅游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中列支部分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扶持。相关部门积极争取服务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旅游发展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上新庄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其电力、通讯、能源等设施投入按成本价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
鉴于园区基础设施薄弱、给企业建设经营造成不便的实际,对自2014年1月1日入驻园区、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并办理“两证一书”的企业,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全部用于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并办理“两证一书”企业,所缴纳的50%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用于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园区规划区域内投资新建的文化旅游产业开发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全部用于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县财政局统一将园区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划拨到园区企业发展扶持基金账户。
三、减轻企业负担
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业项目土地利用率,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可延缓缴纳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执行国家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
四、强化要素保障
对符合国家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免除供排水、天然气开口费,协调供电公司暂时缓交大用户负荷的基本电费。
五、简化项目落地施工手续
为缩短项目落地周期,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优先颁发《临时施工许可证》,边建设边完善手续。园区管理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申报程序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向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管委会聘请第三方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估,提出扶持意见,提请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执行。
七、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湟中上新庄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