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浏览:909 时间:2019-12-03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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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gfxwj/2019-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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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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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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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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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HZFS01—2019—0003


湟中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收益的管理使用,保障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自主发展和自主保障能力,根据中组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通知》《关于实施全省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农牧区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使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帮扶资金、县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等用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所实施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村两委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用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通过集体股份分红、盘活集体资产、利用集体资源、推进土地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发展物业经济、开展服务创收等方式产生的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第三条贫困村村级联建光伏电站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按照《湟中县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湟政〔2018345号)执行,另利用资产、资源以及各类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利用资产、资源和各类财政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由各类财政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按比例确权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产生收益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的年度收益使用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六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产权归青海方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分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收益管理

 

第七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管理按照村级研究、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程序确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接受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分级管理模式:

县政府: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指导下,成立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分配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发改、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扶贫、监委、组织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

监督委员会:负责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以及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监督相关部门分配,并将年度分配方案及分配情况定期上报市扶贫开发局备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宣传。

  县扶贫开发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贫困村、有贫困人口行政村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统筹收益兑现过程,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村集体产业扶贫子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的维护,对多巴20MW光伏项目受益对象实行动态调整,设立专户负责20MW光伏项目收益的分配。

县委组织部:负责将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情况纳入乡镇年度考核,细化量化可检验成果的方式,建立可评估的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党支部不得评先评优,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问责。

发改、财政、审计、监委、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及时纠正收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收益使用安全高效、重点突出。

各乡(镇)政府: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监控和风险提示,建立村集体经济收益再投资经营的风险分析评价机制,及时对经营内容、模式、预期收益及经营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价,设置风险红线和退出机制,严防资产流失和损失,确保村集体经济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利益。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各乡(镇)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作为村集体经济管理使用的主体,要履行好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每年在本乡(镇)三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必须全面、及时、准确核算全年经济往来收支,全面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全面核算村集体经济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可进行分配使用收益额。不属于收益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一律不得纳入分配范围。

青海方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做好项目管理运营,负责每年向扶贫开发局专户拨付200万元的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

第八条多巴20MW光伏收益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县扶贫开发局对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和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章 收益取得

 

第十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收益取得主要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以及利用资产、资源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项目所产生的收益。

第十一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按照《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收益办法的通知》(青扶局〔2017189号)执行。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贫困村的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村级公益岗位报酬、奖励补助扶贫、困难群众救助、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继续扩大再生产以及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应优先保证村级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其余可用于励志爱心超市运营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主要用于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的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

 

第五章 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支出范围及比例:
(一)公益性岗位报酬。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设置公益性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保洁、治安、护河、护路、管水、扶弱助残、养老护理等,增加劳动收入。

(二)扩大生产规模和再生产经营。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注重增加集体积累,对普惠范围广、发展后劲足、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产业项目优先列支,确保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三)奖励救助基金:贫困村通过奖励先进典型等方式,提升贫困群众脱贫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对因重大变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可给予临时性救助,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四)困难群众补助。贫困村对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设立最低门槛,鼓励群众通过打扫自家庭院卫生、改善居住环境等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

(五)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均可根据当年村集体经济收益总额,酌情列支部分收益用于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助力精神脱贫和消费扶贫。

(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贫困村发展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利、环卫等,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档升级。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重点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倾斜,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七)基层能力建设。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允许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经村两委向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后由乡(镇)三资部门列支适当资金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村集体经济收益的10%,对集体经济增收作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奖励,调动村干部参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用于村干部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收益的5%

第十六条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主要用于224个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每村1名的公益性岗位的报酬支出。

第十七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实行六个不准一是不准将村集体经济收益用于开展宗教活动或宗教场所建设;二是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村集体收益;三不准对产业定位不准、发展潜力不足,甚至连年亏损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四是不准违规使用收益作为各类抵押担保、用于个人消费或私设小金库五是不准违规或擅自利用集体收益发展个人项目或在项目选定上搞变通、谋私利;六是不准将集体收益用于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各类民俗、体育、娱乐等群众自发性活动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和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第六章 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使用必须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收益使用的初步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依照村级民主议事规则,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表决通过,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签字同意,并加盖党组织印章,形成集体决议方案。

(二)审批报备。各乡(镇)三资部门对所辖村集体经济收益盈余情况、收益使用决议方案中各项使用支出额度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核,经核实无误签字盖章后,由乡(镇)研究审批,并报县扶贫部门备案。

(三)公示公告。各乡(镇)党委审批通过后,村党组织要及时对村集体经济收益使用的决议方案通过村务公开栏、微信群等线上+线下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解释说明后,按照最终决议方案严格执行。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四)支付使用。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经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规定拨付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在县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各乡(镇)三资部门的监督下,村集体经济项目形成的资产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一)建立清单。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对已建成的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建立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清单。

(二)确权登记。以村为单位实施村集体经济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乡镇辖区内跨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或按投资比例确权到各村;县域内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县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确权到乡(镇)或村集体。村集体资产所有者要及时办理村集体资产登记,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归村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要全部纳入到各(乡)镇三资管理平台。新建村集体产业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确权登记。

(三)健全制度。县扶贫开发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县域内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各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资产统计、监测、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管理、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落实责任。所有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后,应逐项建立后续管理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坚强对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指导,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有效益、不流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贫困村、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两委要严格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要严格做好村集体收益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纪违规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后开始执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