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FS01—2019—0004
湟中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
根据青海省扶贫开发局 中共青海省纪委办公室 青海省审计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扶局〔2019〕10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脱贫、奔小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十三五”易地扶贫安置住房的后续管理。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管理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管理第一责任人,通过对易地搬迁安置住房使用监管情况检查督导,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偏纠错。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局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负有监管责任,建立密切沟通联系机制,共同指导处置存在问题。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日常监管由村委会负责,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抓好日常的走访摸底和排查工作,并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网格管理制,吸纳搬迁户中的人员组成排查组,切实担负起日常巡查排查,对收集到的私下转让、倒卖、出售、出租等问题线索,第一时间上报。
第六条 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实行实名制管理,所分配住房居住人员信息必须与精准识别花名册、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花名册、本人户籍信息一致。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所分配住房居住人员信息必须与易地扶贫搬迁花名册、本人户籍信息一致。冒名顶替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搬迁资格,安置房已建成投用的,依法收回其所有权、使用权,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建档立卡搬迁户和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安置住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和转让(依法继承除外)。建档立卡搬迁户20年后确因客观原因出售、转让安置住房时,尚未回购的超面积建房部分出售、转让的收益归县政府所有。
第八条 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满20年后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
第九条 搬迁农户(含建档立卡搬迁户和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整户死亡后,如有法定继承人,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产权;如无法定继承人,其房屋产权应收归村集体或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第十条 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不允许出租、借住,已对外出租或借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如确需将搬迁安置房对外出租的,按照一年一报一审的原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许可。
第十二条 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如确需将安置房对外出租的,按照一年一报一审的原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许可。
第十三条 建档立卡户利用平房院内空地从事服务业增加收入,涉及合伙经营、出租经营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许可。
第十四条 对已分配的安置住房,搬迁农户(含建档立卡搬迁户和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不居住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其安置住房,另行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进行复垦工作,依据省政府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旧房拆除和原宅基地复垦工作,坚决防止搬迁户住房“两头占”或因拆旧不及时,造成房屋倒塌,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由政府出资和搬迁户自筹建设的不动产,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不动产权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国有划拨用地。搬迁户凭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身份证明件和搬迁安置协议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国有划拨用地。
(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国有出让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不动产权人(乡镇人民政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国有出让用地。搬迁户凭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身份证明件和搬迁安置协议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国有出让用地。
(三)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土地所有权归安置住房用地所在村、组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搬迁农户所有。
(四)对超面积住房作出的分割的安置住房,按共有产权方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明确记载产权人份额。建档立卡搬迁户脱贫攻坚期满后对超面积部分进行回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五)合户安置住房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明确记载建档立卡搬迁户的建筑面积份额。鳏寡孤独特殊困难群众,可不面对个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其所在居住的安置住房不动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或当地政府。
第十七条 对搬迁农户(含建档立卡搬迁户和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违反“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安置住房”,私下抵押、出售、倒卖、转让、置换安置住房,经劝告仍不改正的,取消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购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侵害搬迁群众利益的,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监管工作不到位,造成建档立卡搬迁户私下转让、倒卖、出售安置住房的,按照职责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湟中县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是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技术指导、乡镇政府监督、村委监管的农户自建房,建设质量由搬迁农户自行负责,如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的损坏和质量问题,由搬迁户负责。房屋保险由各乡镇组织搬迁农户购买。
第二十一条 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属全体集中搬迁户所有,由村“两委”对搬迁安置区内的事物进行管理。利用村集体经济部分收益开发生态管护、环卫保洁、村道养护等公益岗位,并优先录用建档立卡搬迁群众。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