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ZFS01—2019—0005
湟中县教育教学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高质量发展,激发教师队伍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稳步提升全县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及全县教师个人。
第三条 县财政预算安排220万元专项教育教学奖励资金,并按每年10%的标准增长,用于全县优秀教育机构或教师个人奖励或补贴。
第二章优秀教师标杆奖
第四条 根据《湟中县优秀教师评选办法》,每年对在全县范围内评选出的“十佳校长”“十佳师德标兵”“十佳班主任”“十佳教育管理者”“十佳青年教师”“十佳敬业奉献标兵”“十佳教学能手”和“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并对教龄满30年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银质奖章。
第五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优秀教师标杆奖金设为“十佳校长”每人奖金5000元,“十佳师德标兵”“十佳班主任”“十佳教育管理者”“十佳青年教师”“十佳敬业奉献标兵”“十佳教学能手”和“优秀教师”等每人奖金2000元。并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适时调整奖励标准。
第三章年度目标完成优胜奖
第六条 充分发挥目标责任考核的总抓手作用,根据《湟中县各学校年度目标责任书》,每年年终对教育目标完成优胜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 设置“湟中县教育目标考核先进单位”“湟中县星级标准化学校”“湟中县数字校园”“湟中县美丽校园”“湟中县书香校园”“优秀教育集团”“湟中县教学常规管理先进校”“优秀责任督学”“优秀教研工作者”等,奖励标准按学生人数、学校规模等分类设置、动态调整。
第四章教学质量提升奖
第八条 设置教学质量提升奖,根据《湟中县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方案》,每年对在全县深化课程改革,加强教学研究,促进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提升教学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奖励标准按学生人数、学校规模、对教学成绩贡献度等分类设置、动态调整。
第五章附 则
第十条 年度教育教学奖励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奖励范围和奖项列支使用。年度资金结余部分,自动并入下一年度资金统筹使用;年度资金不足部分,由县教育局专报县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县教育局负责统筹教育教学奖励办法执行环节,并按相关要求做好相关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每年资金拨付工作。县审计局负责统筹做好资金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行,未尽事宜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