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321号)文件精神和市发改委关于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湟中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总体目标。《方案》明确以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为总体目标。
二、实施范围。《方案》明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我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行用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仅针对自来水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其他附加不实行累进加价。用水定额按照我省标准主管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核定。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三、加价标准。《方案》 要求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水量原则上分为三档:定额内用水量为一档水量,水价不加价;超过定额50%以内的用水量为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0.5倍;超过定额50%以上的用水量为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不低于一档水价的1倍。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凡经环保、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的基础上增加10%。
四、落实主体。《方案》中明确部门职责,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筹措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区水利局及供水企业严格执行《用水定额》。
《方案》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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