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政办〔2016〕220号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2016年度湟中县质量工作
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教育、文化旅游体育、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水务、广播电视、统计、国税、地税局:
现将《2015-2016年度湟中县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28日
2015—2016年度湟中县质量工作
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西宁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5-2016年度区县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宁质联席〔2016〕1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湟中县人民政府2015-2016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特制定本工作方案,请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政〔2012〕4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我县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目标任务
各成员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2015—2016年度湟中县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认真做好考核前的各项准备和自查工作,确保质量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到位,结果真实可靠,验证资料齐全。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协调。考核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质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由县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各责任部门全面落实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任务。
(二)责任分工。此次考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到领导和责任人,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保证全县质量考核工作取得好的成绩,如果有逾期未报的单位,将追究相关单位的领导责任。
(三)工作统筹。各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2015—2016年度湟中县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中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和目标要求,对照考核任务和考核重点,精心组织实施;要以此次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加强信息收集与整理,建立工作台账,做好考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时间节点。各部门要按照质量工作考核的要求,务必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本部门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验证材料目录和自评得分表报县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报送材料要求。自评报告和相关验证材料及目录报纸质文本和电子版,纸质文本加盖单位公章;在《验证材料目录》的编制中,要把每一个评分项作为一个标题,列入验证材料的名称,依次列入,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有材料验证。
(六)报送地址。原工商局鲁沙尔镇金塔路41号,现湟中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认证认可和质量监督管理科(县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强互通互联。为便于工作衔接,请各相关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将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传真和邮箱报县质量工作联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
联 系 人:罗存莲 邮箱:hzzljd#163.com(#替换为@)
联系电话:0971-2233989
附件:《2015—2016年度湟中县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2015—2016年度湟中县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考核要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具体打分标准 | 自评分 | 责任部门 |
质量目标 (40分) | 质量量化目标(40分) | 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 | 10分 | 1.1 达到当年度目标值,得10分; 1.2 未达到目标值时,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含1个百分点)的扣2分;低于目标值1-3个百分点(含3个百分点)的扣4分;低于目标值3-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的扣6分;低于目标值5-10个百分点(含10个百分点)扣8分;低于目标值10-15个百分点(含15个百分点)的扣10分。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 | 以上报的年度考核目标备案值为依据,对比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数据,汇总产品质量检测结果。 | | 食药市监部门 |
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 | 9分 | 2.1 主要农产品合格率达到当年目标值,得9分; 2.2 未达到目标值时,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含1个百分点)的扣1分,低于目标值1-3个百分点(含3个百分点)的扣2分,低于目标值3-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的扣3分,低于目标值5-10个百分点(含10个百分点)的扣4分,低于目标值10-15个百分点(含15个百分点)的扣5分;低于目标值超过15个百分点的扣9分。 | 农牧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相关材料。 | 以上报的年度考核目标备案值为依据,对比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数据。 | | 农牧部门 |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 8分 | 3.1 达到当年目标值,得8分; 3.2 未达到目标值时,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含1个百分点)的扣2分;低于目标值1-3个百分点(含3个)扣4分;低于目标值3-5个百分点扣6分,低于5个百分点扣8分; | 建设部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相关资料。 | 以工程验收部门验收报告结果,测算核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 | 建设部门 | ||
主要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 | 3分 | 4.1 达到当年目标值,得3分; 4.2未达到目标值时,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含1个百分点)的扣2分;低于目标值1-3个百分点(含3个百分点)的扣3分; | 旅游等部门顾客满意度调查数据,服务质量投诉数据。 | 以旅游部门顾客满意度调查统计结果为依据。游客满意度达到60%以上得2分。 | | 旅游部门 |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大气、水环境质量指标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分 | 5.1达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目标值。(4分) | 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对各县主要污染物完成情况考核结果。 | 未完成其中1项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扣2分。 | | 环保部门 | ||
5.2完成年度大气环境质量目标。(2分) | 省对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结果。 | 未达到要求,扣2分。 | | |||||
5.3完成年度水气环境质量目标。(2分) | 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 | 未达到要求,扣2分。 | | |||||
5.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应为100%。(2分)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结果。 | 未达到要求扣1分。 | |
考 核 内 容 | 考 核 指 标 | 考核要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具体打分标准 | 自评分 | 责任部门 |
质量措施 (60分) | 组织领导机制 (6分) | 质量工作机制建设 | 3分 | 6.建立健全质量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质量强市工作。(1.5分) | 有关文件、纪要、新闻材料 等。 | 1.建立质量工作协调机制得0.5分; 2.制定质量强市工作意见并开展工作的得1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
7.建立完善对县级政府的质量工作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1分) | 有政府文件并组织实施的得1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 | ||||||
8.组织开展群众性参与的质量活动。(0.5分) | 组织开展“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的得0.5分,少开展一项活动的不得分。 | | ||||||
质量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 | 3分 | 9.依据质量发展纲要和质量强省意见,制定年度行动计划或方案,并开展工作;推动将质量发展目标和质量措施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1.5分) | 有关文件。 | 1. 有市政府行动计划或方案的得0.25分; 2. 开展工作并进行总结的得0.25分; 3. 质量发展目标和质量措施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得1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 ||
10.在产业、环境、科技、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推动质量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1.5分) | 在五个方面制定推动质量工作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得1.5分;缺一方面扣0.3分 | |
考 核内 容 | 考 核指 标 | 考核要点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具体打分标准 | 自评分 | 责 任 部 门 |
质量措施 (60分) | 质量宏观管理(15分) | 品牌发展战略实施 | 5分 | 11.制定本地区质量品牌建设规划或发展政策。(2分) | 有关文件、纪要、新闻材料等 | 制定规划、出台政策每项得1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 相关成员单位 |
12.开展品牌培育创建工作,开展品牌和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3分) | 在驰名商标、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江河源”杯、著名商标、老字号、青海省名牌、出口(国际)名牌、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的得3分,每缺一项扣0.5分 | | ||||||
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建立与开展 | 2分 | 13.建立健全本地区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质量统计、质量分析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公开质量信息。(2分) | 有关文件、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媒体报道等 | 开展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分析,按制度定期报送质量分析报告,公开质量安全信息,每开展一项工作得1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 相关成员单位 | ||
质量投入机制运行 | 4分 | 14.保障本地区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领域质量工作的经费投入。(4分) | 有关文件等 | 1.满足本地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经费的得2分; | | |||
行业准入及产业政策落实 | 4分 | 15.落实鼓励工业企业加强技术创新、采用先进标准的政策措施。(1分) | 有关文件、资料等 | 有相关政策或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发改部门 | ||
16.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1.5分) | 有相关制度和政策,缺一方面扣0.5分。 | | ||||||
17. 推动工业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开展学习实践“质量标杆”活动。(1.5分) | 有相关措施的得1分;有组织开展活动的相关资料得0.5分。 |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考核要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具体打分标准 | 自评 得分 | 责任部门 | ||||||||||||||
质量措施 (60分) | 质量安全监管(32.5分) | 质量监管能力和制度建设 | 3分 | 18.推进质量制度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市上具体部署,研究制定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0.5分) | 有关文件、材料、会议纪要等 | 缺一个方面扣0.25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 ||||||||||||||
19.加强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1.5分) | 有关文件等 | 从建立健全基层监管体系,充实加强执法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监管执法装备等方面考核,缺一方面扣0.5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 ||||||||||||||||||
20.开展质量监管能力提升。(0.5分) |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新闻宣传等 | 从加强监管和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方面考核,缺一方面扣0.5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 ||||||||||||||||||
21.实施特种设备重点大质量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开展电梯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0.5分) |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新闻宣传等 | 工作有部署、有方案、有信息、有总结的得0.5分。 | ||||||||||||||||||||
打击假冒伪劣及专项整治 | 7分 | 22.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在农产品生产中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1分) | 有关文件、纪要、案件卷宗等 | 工作有部署、有方案、有信息、有总结的得1分。 | | 农牧部门 | ||||||||||||||||
23.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1分) | 工作有部署、有方案、有信息、有总结的得1分。 | | 农牧、食药市监部门 | |||||||||||||||||||
24.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和经营中非法添加有毒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回收食品或废弃原料作为原料的违法行为(1分) | 工作有部署、有方案、有信息、有总结的得1分。 | | 食药市监部门 | |||||||||||||||||||
25.制定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方案并按要求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和专项治理。( 1分) | 工作有部署、有方案、有信息、有总结的得1分。 | | 食药市监部门 | |||||||||||||||||||
26.结合当地实际,在重要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要环节开展专项整治。( 1分) | 工作有部署、有方案、有信息、有总结的得1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相关单位 | |||||||||||||||||||
27.严查重点产品制假售假违法大案要案,加大对重大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1分) | 核查工作证明文件,对重大案件查办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食药市监部门 | |||||||||||||||||||
28.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执法打假责任落实,严厉打击各类质量违法行为。( 1分) | 缺一方面扣0.5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相关单位 |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考核要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具体打分标准 | 自评分 | 责任部门 | ||||||||||||||
质量措施 (60分) | 质量安全监管(32.5分) | 质量诚信建设 | 3分 | 29.推动企业发布质量信用报告;根据工作职能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质量安全信息。(1分) | 有关文件、资料等 | 从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四个方面核查证明材料,缺一方面扣0.25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 | ||||||||||||||
30.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1分) |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得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 | |||||||||||||||||||
31.明确旅游行业质量诚信建设总体要求,建立旅游服务企业质量诚信制度,并组织实施(0.5分) | 建立制度和组织实施各占0.25分。 | | 旅游部门 | |||||||||||||||||||
32.推动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与监督制度。(0.5分) | 建立监督制度得0.5分;实施企业产品和标准声明的得0.25分。 | | 食药市监部门 | |||||||||||||||||||
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 2.5分 | 33.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安全可控(1分) | 有关文件、方案、信息、简报、行政记录等 | 制定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实施消费品监测或处置风险的得1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 ||||||||||||||||
34.及时处置国家、省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和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核查处置情况。(1分) | 对食品、农产品、工业产品方面的质量安全风险及时处置的得1分,缺一方面扣0.5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 |||||||||||||||||||
35.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隐患防范取得成效。(0.5分) | 采取有效措施并取得成效的得1分。 | | 食药市监部门 | |||||||||||||||||||
消费者维权机制建设 | 2分 | 36.健全质量投诉处理机制,畅通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投诉举报渠道。(1分) | 有关文件、记录、处理现场投诉等相关材料 | 制定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投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得0.5分,12331、12315、12365、12301等质量投诉渠道畅通的得0.5分,缺一方面扣0.5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 ||||||||||||||||
37.及时处理消费者的质量投诉。(1分) | 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得1分,未按规定时间处理的不得分。 | | ||||||||||||||||||||
考核内容 | 考核 指标 | 考核要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具体打分标准 | 自评分 | 责任部门 | ||||||||||||||
质量措施 (60分) | 质量安全监管(32.5分) | 产品质量监管 | 4分 | 38.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1分) | 有关文件、统计报表、行政记录、案件卷宗等 | 部署开展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计划、有实施、有总结报告的得1分。 | | 食药市监部门 | ||||||||||||||
39.对消费品和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监督抽查;开展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在产业聚集区开展质量提升示范项目活动。(1分) | 制定监督抽查、质量提升方案,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提升活动的得1分,少一项扣0.5分。 | | 食药市监部门 | |||||||||||||||||||
40.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1分) | 制定工作方案或发文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工作,并按照方案开展农产品源头治理的得1分,方案和总结各占0.5分。 | | 农牧部门 | |||||||||||||||||||
41.开展农药监管与科学使用。(1分) | | 部署开展农药监管和科学使用得1分。 | ||||||||||||||||||||
工程质量监管 | 4分 | 4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及质量提升活动。(1分) | 有关文件、资料等 | 在建筑、交通、水利工程三个领域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及提升活动有方案、信息、总结的得1分。 | | 建设、交通、水务部门 | ||||||||||||||||
43.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和执法检查,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1分) | 制定工作方案或下发文件,并开展工作的得0.25分,组织或参与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及时上报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得0.25分。因工作不到位,受到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其通报等处理的扣0.5分。 | | 建设部门 | |||||||||||||||||||
44.本地区新开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100%。(0.5分) | 核查项目办理工程质量手续情况等,覆盖率达100%的得1分,90%以上的得0.5分,低于90%的不得分。 | | 建设部门 | |||||||||||||||||||
45.有满足本地区工程建设规模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1分) | 监督人员数量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得0.5分,达到90%以上的得0.25分,少于90%的不得分。 | | ||||||||||||||||||||
46.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保持稳中有升,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率逐年下降。(0.5分) | 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与质量投诉平台建立得0.25分,投诉办结率比上一年提高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 | |
考核 内容 | 考核 指标 | 考核要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具体打分标准 | 自评分 | 责任部门 | |||||||||||
质量措施 (60分) | 质量安全监管(32.5分) | 服务质量监管 | 3分 | 47.制定服务质量提升政策措施,建立行业服务质量监管制度。(1分) | 有关文件、纪要、方案和总结等资料 | 制定措施,在旅游和物流行业中服务质量提升活动的每个行业得0.5分。 | | 发改部门旅游部门 | |||||||||||
48.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分工负责的旅游质量综合监管、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和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开展旅游市场联合专项检查和旅游安全大检查,确保全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1分) |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部署专项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全年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得1分。 | | 旅游部门 | ||||||||||||||||
49.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工作,部署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推动提升服务质量水平。(1分) | 在旅游和物流开展(游客)顾客满意度测评,达到目标任务的得1分。 | | 旅游部门、发改部门 | ||||||||||||||||
环境质量监管 | 4分 | 50.建立环境质量监督机制。(1分) | 有关文件、资料等 | 未建立监督机制的扣1分。 | | 环保部门 | |||||||||||||
51.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1分) | 年度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相关要求 | 未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扣1分。 | | ||||||||||||||||
52.制定本地区大气、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层层进行目标、任务分解和落实。(1分) | 《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 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责任、任务分工和工作落实缺一项扣0.5分。 | | ||||||||||||||||
53.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事件、辐射安全事故。(1分) | 有关文件等 | 未达到目标值扣1分。 | | ||||||||||||||||
考核 内容 | 考核指标 | 考核 要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依据 | 具体打分标准 | 自评分 | 责任部门 | |||||||||||
| 质量基础建设(6.5分) | 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基础建设 | 2.5分 | 54.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形成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在政务领域推进标准化建设。(1分) | 有关文件、地区规划、地区纲要等 | 建立政府层面协调推进机制的得1分,建立重点领域协调推进机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食药市监部门 | |||||||||||
55.研究制定支持计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新增标准装置的投入和建立,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及计量惠民服务。(1分) | 制定政府措施,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及惠民服务的得1分。 | | |||||||||||||||||
56.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认证活动以及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标志的行为。(0.5分) | 有关文件、资料等 | 开展工作的得1分 | | ||||||||||||||||
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 | 3分 | 57.支持建立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1分) | 有关文件等 | 从制定支持行业、区域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政策措施2个方面考核,各占0.5分。 | | 食药市监部门 | |||||||||||||
58.制定推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和整合的措施。(1分) | 国办发〔2014〕8号文件的落实情况。 | | 食药市监部门 | ||||||||||||||||
59.实施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规划,加快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1分) | 有规划、计划得1分。 | | 食药市监部门 | ||||||||||||||||
质量人才队伍建设 | 1分 | 60.面向社会组织实施有关质量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活动;支持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质量教育和培训;制定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1分) | 有关文件、资料等 | 建立制度、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得1分。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 |||||||||||||
否决项 | 10 |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 在考核年度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群众性事件等事件,判定为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事件。 | 有关文件、材料等 | 以省、市政府或省、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结果为依据。 | | 质量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 ||||||||||||
扣分原因描述 | | ||||||||||||||||||
单位 | | 审核人 | | 自查总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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