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湟中县开展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2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赵冬县长,王艺枫副县长。 | |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7年3月23日印发 |
湟中县开展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3号)精神,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里底线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利用各类社会救助资源,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实现政府各部门高效联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紧密衔接,促进社会救助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改革、勇于创新。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的问题,立足“托底线”大胆探索,有效推进救助工作改革发展,努力实现对“急难”对象的救助和帮扶。 (二)民政统筹,部门联动。高度重视救助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各类救助资源,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切实将救助工作引向深入。 (三)突出重点、抓出实效。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找准试点工作“突破口”,切实将政策措施用好用足,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公开公平,社会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救急难”工作稳步推进,成立湟中县“救急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艺枫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青 林 县民政局局长 沈金德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佘超龙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海明 县监察局局长 胡生玉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局长 范增凯 县财政局局长 樊明德 县教育局局长 常建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康贵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生辉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田吉春 县审计局局长 马顺香 县统计局局长 侯武邦 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副局长、扶贫办主任 高生仓 县信访局局长 李 云 县国税局局长 魏爱军县地税局局长 罗少华 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汪贵元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勇山 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韩 珪 县编办主任 毛志顺 县民政局副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康川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毛志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救急难”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将成立情况及联系方式报县“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急难”工作的主要对象为湟中县户籍和外地户籍但常住我县,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内容 1、基本生活救助。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作用,对急难对象实施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2、专项救助。在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后,根据需求,依托现有救助政策,积极实施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及其他方面的专项救助。 3、社会力量救助。对于各项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解决救助需求的急难事项,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给予个性化救助。 4、其他方式救助。 (三)救助程序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湟中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城乡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低保证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需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真实准确且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其他人员据实填写,由乡镇民政办调查核实; (4)重大疾病等重病患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所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 (5)新录取和在校大学生需出具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就读学校学费证明(原件); (6)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效证明材料;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上报材料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3个工作日内,通过100%的入户调查、社会救助评议小组评议、邻里走访等方式,对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 3、审批 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上报材料后,经20%的抽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办结审批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若是特殊情况下,由于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急需救助而又不能提供申报材料的家庭或个人,由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实施救助,后补办相关申报审批等手续材料。 (四)资金来源及救助资金审批。 1、资金来源:“救急难”资金来源于上级拨款、县级财政配套、社会捐助和其他资金。 2、临时救助:临时救助1万元以下的由县民政局审批,1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最高可救助2万元。 3、资金发放:“救急难”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同时将资金发放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反馈各乡镇(街道),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五、工作机制 (一)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将“救急难”工作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有效对接,发挥好相关救助制度的功能,衔接使用好相关救助资源。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民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完善现有各项救助制度的申请救助渠道;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服务窗口。建立急难事项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健全县、乡、村(居)民委员会三级联动机制,上下互动、情况互通,保障救助准确、及时、有效。 (三)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为辖区“急难”对象发现责任主体;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利用村、社区公示专栏、网格化管理、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群众、社会力量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要公示救助电话,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 (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助联动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负责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构建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格局。 (五)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民政部门要建立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各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资源共享,实现跨部门、多层次的城乡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提高救助准确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多角度宣传开展“救急难”的作用意义、范围标准和工作情况,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救急难”工作,积极参与“救急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保障财政投入。县财政要对“救急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救急难”资金拨付到位,以便保障救急难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拓展服务方式。着力推动社会救助服务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发展。鼓励社会爱心人士积极投身参与救急难事业,积极组建志愿者队伍,为特困对象和特困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全面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配合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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