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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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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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湟中县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3号)要求,自20173月起,在全县开展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为确保调查评估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调查核实我县城乡房屋总量、分布、户均面积及使用情况等现状,摸清城乡居民住房和商业办公用房底数,科学评估实施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农村奖励性住房(以下简称两房)的政策执行、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总结经验,为科学规划城乡住房发展规模、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明确十三五后三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计划等提供数据支撑。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范围

 

 

1、城镇住房。城镇规划区内在建和已建成供城乡居民居住的房屋。已纳入征拆范围的房屋、临时搭建房屋和独立建造的非居住用房(如配电房、锅炉房、物业管理用房、门卫值班室等)不纳入统计范围。

 

 

2城市(镇)商业办公用房及其他非住宅建筑。

 

 

3、农村住房。用于农牧民群众居住的住房,包括2009年以来通过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农村奖励性住房项目政策性补助资金改造和新建的住房,下一步拟纳入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政策性补助对象的危旧房。

 

 

(二)调查内容

 

 

1、城镇住房基本情况调查。全县城镇现有住房情况,包括各类已竣工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的住宅套数、建筑面积、建成年代、房屋性质等情况。现有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管理运营情况,包括在建、已分配入住、已竣工未入住的房屋套数及建筑面积。各类棚户区(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十三五后四年待拆迁改造的集中连片城镇棚户区、老旧住宅小区、城中村居民户数和居住人口。各地干部周转房。各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同时,还需要调查房屋的节能保温、采暖方式、物业管理、产权登记等情况。

 

 

2、城镇商业、办公及其他用房基本情况调查。主要包括已建成投入使用和在建尚未投入使用商业综合体、商场、小区配套商业用房和停车位、酒店、写字楼的数量、面积、销售情况,以及物流园、仓储等其他用房数据及面积。

 

 

3、农村住房基本情况调查。主要包括全县农牧民存量住房、建筑面积、结构安全等情况,安排下达各乡镇的两房建设任务与实际完成的建设任务数、建房对象情况,两房任务相互整合、捆绑实施以及用于大门围墙建设等其他情况,已建成住房的抗震和质量安全情况,各级财政安排下达的住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已建农户信息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旧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情况,已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十三五改造对象基本情况,十三五后四年还需改造的存量危旧房总量情况。

 

 

(三)时间节点。

 

 

所采集资料信息的截止时间为:201612月31日。

 

 

三、调查方法

 

 

全县统一组织,采取按栋(户)普查的方式,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以社区(行政村)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数据信息自下而上调查、登记、汇总上报,逐级审核签字,层层把关验收。

 

 

(一)城镇房屋调查。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社区(行政村)调查工作人员依据高清卫星影像图对辖区内应纳入调查范围的房屋进行确定,逐栋对辖区各类住房和商业办公用房及其他房屋进行全面调查登记。

 

 

1、机关事业单位等独立建造使用的房屋,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获取调查信息;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屋,通过开发企业获取调查信息;开发企业已注销的,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获取调查信息。

 

 

3、其他非开发类房屋,通过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获取调查信息。

 

 

4、在建房屋,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获取调查信息。

 

 

5、国有土地上居民自建非成套房屋,有相关产权手续的,依据相关证件获取调查信息;无相关产权手续的,通过实地调查获取调查信息。

 

 

6、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是已完成新村建设的成套住宅及非住宅,由村委会依据相关证件负责填写;二是尚未改造的非成套房屋,由村委会现场调查负责填写。

 

 

7、通过上述渠道无法获取调查信息的房屋,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房产交易测绘部门获取调查信息。

 

 

8、国有土地上已发布征收决定的、集体土地上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房屋,不填写调查信息。

 

 

(二)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房屋调查

 

 

根据历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计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接核实后,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逐级反馈至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行政村)。由社区(行政村)根据反馈的信息,结合实际调查情况,填写调查表,逐级审核上报。

 

 

(三)农牧民住房调查。

 

 

由各乡镇工作组负责,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和驻村第一书记力量,以行政村为基本调查单位,逐村逐户开展调查登记,按要求如实填写表格,逐级汇总审核上报。

 

 

四、组织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检查、督促本次调查评估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长:王玉德  副县长

 

 

副组长:康贵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永山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米存海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员:陈芝英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副局长

 

 

毛志顺  县民政局副局长

 

 

吴红伟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侯武邦  县农牧扶贫开发和科技局副局长

 

 

陈玉芳  县统计局副局长

 

 

马生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永德  县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康贵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抽调本单位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强、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全县城乡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业务培训,督促检查和指导调查评估工作,对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落实领导小组议事的事项等日常工作,总结上报调查评估工作成果报告。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城镇房屋调查组、城镇保障性住房调查组、农村住房调查组,组长分别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保障科(城镇)、保障科(农村)负责同志兼任。

 

 

(二)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城乡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制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地调查评估工作,对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具体负责查询房产交易、房屋测绘、规划审批相关信息;审核保障性住房住房建设、分配、入住,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村奖励性住房等相关信息。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县域高清晰度卫星影像地图,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核查、会审城镇房屋调查信息。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负责提供干部周转房信息、会审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监督使用调查评估工作经费;会审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信息。

 

 

县农牧扶贫开发和科技局负责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信息、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相关信息。

 

 

县统计局协助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相关信息。

 

 

五、工作经费

 

 

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作方案和相关资料的制定印刷、调查工作人员培训、调查情况督导、数据的汇总会审和建档、组织动员、调查人员补助、入户调查以及数据录入、校核、整理、检查验收、总结等工作。

 

 

六、实施步骤

 

 

调查评估工作从20173月启动,20177月底前基本结束,分调查准备、调查登记、审核处理和总结上报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准备 (2017420日前)

 

 

148日前,县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湟中县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对全县城乡住房调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20日前,落实县级调查经费(县财政局);完成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调查人员的培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辖区落实核查机构和人员、调查人员的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二)调查登记(4 21615日)

 

 

各地组织开展调查登记,完成各类调查表的填报、审核、数据上报等工作。调查登记过程中。各调查机构、调查员及被调查对象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调查要求和调查表填写说明,认真填报各类调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审核处理(6l6630日)

 

 

调查表的审核实行三审制度

 

 

1、初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调查员录入的调查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打印调查汇总表,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调查机构。

 

 

2、复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调查工作员对所管辖村委会(居委会)报表进行复审。复审人员要根据调查表平衡逻辑关系以及各表填报规定,逐项认真审核(农牧民住房调查需对照年度农村奖励性住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农牧民定居工程建设任务数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报表,要及时返回原填报单位进行更正;合格的报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盏公章,按时上报县级调查机构。  

 

 

3、会审。县级调查机构组织本级发改、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调查表进行会审,把调查数据误差降到最低,达到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四)总结上报(7I715日)。

 

 

县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地区数据进行汇总后,撰写城镇住房、商业办公用房、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农牧民住房情况调查评估报告,并于78日前将调查评估报告、汇总表以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710日前报市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房屋现状、调查结果和数据质量评估,本地区城乡房屋发展状况分析,住房和商业办公用房等需求总量和结构的预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意见建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住房和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调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各乡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村委会(社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房屋调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县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乡镇房屋状况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定时对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开展城乡房屋状况调查工作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制定周密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以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源头把好数据质量关;要按照一定比例对调查质量进行抽查,确保调查报表数据质量。

 

 

(三)严格遵守纪律。本次调查仅为全面掌握全市房屋基本状况、分布情况,科学规划城乡住房发展规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提供数据支撑,不作为征收拆迁补偿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其他事项的依据。调查工作要依法进行,调查内容、填写相关数据要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对拒报、瞒报、虚报的,要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以及严重错漏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调查取得的数据资料等成果要加强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布。

 

 

(四)加强协同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全力支持调查评估工作,树立一盘棋思想,按时限要求,保证人员落实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工作开展到位、信息沟通到位,确保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湟中县城乡房屋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人员组成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