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广播电视台开播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湟中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全县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县级广播电视台在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同意湟源县等10县设立广播电视台的批复》(新广函〔2016〕439号)及青海省广播影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新闻宣传工作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弘扬时代主旋律,紧扣“重发展、重民生、重稳定”的新闻宣传主题,加大新闻宣传力度,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精神动力。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湟中县广播电视台开播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湟中县广播电视台开播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王艺枫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张万江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胡生玉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局长
常建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范增凯 县财政局局长
杨勇山 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广播电视局,杨勇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湟中县广播电视台开播各项工作,确保电视台2017年6月份顺利开播。
三、频道设置
湟中县广播电视台将开设电视节目、广播电台各一套。电视为新闻综合频道,广播电台为湟中人民广播电台(FM 88.5MHz)。电视节目进入当地有线网中传输,广播节目通过无线发射。
(一)电视节目定位及栏目设置。开办的电视节目以转播中央及省、市台节目为主,并自办新闻类、经济类、科技类、文艺类节目,以民生新闻为依托,以深度报道为延伸,以时政类专题和综艺节目为元素,引领电视宣传导向。设置的栏目主要有:
《湟中新闻》:以时政新闻、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等内容为主,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幸福从这里出发》:本栏目与西宁市广播电视台联办,栏目以“彰显幸福、实现梦想”为主基调,以小切口做大民生,由小故事、小公益实现梦想,体现“幸福”的真实感。
《湟中风光》:主要介绍湟中地域文化、自然风光、名胜古迹、风土人情、民间民俗文化等彰显湟中独特的人文景观,扩大湟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黄金剧场》《午间剧场》《少儿剧场》:针对不同时间段,采集剪辑播出不同类型的电视剧,满足不同观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外引专题》:主要播出科普大篷车、农村卫生、健康面对面、致富故事会、大众文化、农业科技、乡村法制、金牌娱乐、百家、致富宝典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各类专题信息,增加观赏性、趣味性,增长观众的科学文化知识。
电视节目全天播出时长16小时15分钟。其中:自制节目时长2小时,占全天播出时长的12%;转播中央及省、市台节目时长1小时。
(二)广播节目定位及栏目设置。广播节目以转播西宁市广播电台节目为主,并自办新闻类、文艺类节目,以综合新闻为构架,以民生新闻为依托,以深度报道为延伸,以时政类新闻和综艺节目为元素,引领广播宣传导向。设置的栏目主要有:
《湟中新闻》: 抓住时效性和导向性,全面反映湟中时政动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生领域动态。
《音乐随心听》:带领广大听众一同享受音乐的美好时光,以主持人对音乐的理解和评述,引导听众养成音乐节目的收听习惯。节目采用流行音乐、古典音乐、纯音乐、以及湟中本地的乐曲形式,播放民间小调,青海花儿,湟中贤孝等。
《气象预报》:向听众提供最新的气象信息。
广播节目全天播出15小时30分。其中:自制节目时长2小时36分,占全天播出时长的16.7%;其余时间为转播西宁新闻综合广播以及引进节目。
四、节目管理
为切实履行广播电视行政机构对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职能,规范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活动,确保导向正确,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制定《湟中县广播电视台节目审查管理制度》(附件1)和《湟中县广播电视台人员管理制度》(附件2)。
五、队伍组建
为加强全县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工作,扩大湟中对外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壮大新闻宣传队伍力量,提高新闻宣传工作水平,在全县范围内组建广播电视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
(一)通讯员的产生
新闻宣传队伍除湟中县广播电视台专职记者外,全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向广播电视台推荐专兼职通讯员,具体负责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工作。通讯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通讯员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另推荐他人补充。
(二)通讯员的职责
1、主动发现和收集本单位、辖区新闻事件和信息,及时向湟中县广播电视台提供采访线索和图片、视频资料等。
2、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及时宣传报道县委、县政府和本单位主要工作成绩、经验和作法,及时将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写成稿件或信息上传到广播电视台。
3、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捕捉新鲜事、感人事、新奇事、有趣事,用照相机、摄像机记录新闻瞬间。
4、积极参加县广播电视台组织的通讯员学习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
(三)新闻稿件的内容和形式
1、稿件的具体内容:本单位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及重大工作进展情况;本单位执行各项政策的新措施、新办法、新思路、新成效及各项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典型、新气象、新风貌;本地人文地理资源及优势。
2、稿件形式:消息、通讯、信息及视频新闻、图片新闻。
(四)新闻稿件报道要求
1、新闻稿件、信息所反映内容要真实、准确、新颖、精炼。消息、言论稿件一般不超过1000字,通讯类稿件一般不超过1500字,动态信息一般不超过300字。其它类稿件应做到主题鲜明、语言生动。
2、新闻稿件报道要突出时效性,按照“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及时上传报道。
3、新闻稿件写作要突出真实性,不得上报虚假新闻、抄袭他人作品,通讯员是稿件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稿件的真实性负责,稿件信息实行发布前领导审阅制,通讯员所写稿件上传前要经单位有关领导审核签字。
4、稿件(图片、视频)撰写人(提供人)为第一原始著作人,广播电视台有修改、发布权利,对不适宜发布的稿件和信息不予采用。
(五)新闻线索、稿件提供途径
1、新闻热线电话:2232256
联系人:李长云 邮箱:2860393860#qq.com(#替换为@)
2、《幸福从这里出发》专题热线电话:2230978
联系人:马苏青
3、《印象湟中》新闻热线电话:2228860
联系人:陈文瑾 邮箱:3444291334@qq.com
4、报送稿件一定注明“新闻稿件”字样,须写明撰稿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电话、手机、邮箱等)。
六、工作要求
(一)县广播电视局要加强对广播电视台的内部管理,规范节目审听审看程序,制定完善《湟中县广播电视台编委会议制度》《湟中县广播电视台节目“三审”制度》《湟中县广播电视台节目质量评定办法》《湟中县广播电视台采编播流程》《湟中广播电视台广告播出审查制度》等规章制度,完善考核机制,确保节目安全播出。
(二)县广播电视局要做好人员培训、设备调试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人员、资金、设备及时到位;要做好节目内容审核工作,不断提高节目质量,确保开办节目均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向上向善的正能量,所播广告均符合广告播出的法律法规。
(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从强化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出发,站在加强基层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农村精神文化建设、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县广播电视台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坚持重心下沉和资源倾斜,推动工作落实。
(四)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做好通讯员队伍建设工作,挑选1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本单位通讯员;并为通讯员提供必要的宣传器材。通讯员推荐表(附件3)于2017年5月19日前以电子版的形式报县广电局办公室(邮箱:3108810760#qq.com(#替换为@))。
附件1、湟中县广播电视台节目审查管理制度
附件2、湟中县广播电视台人员管理制度
附件3、湟中县广播电视新闻宣传通讯员推荐表
附件1
湟中县广播电视台节目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广播电视行政机构对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职能,规范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活动,落实“四项制度”,完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机制,做好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确保导向正确。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现代化的多功能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有力的新闻舆论工具,广播电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湟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 所有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章 宣传纪律
第四条 制作播出广播电视节目必须遵守宣传纪律:
(一)要符合我国宪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
(二) 不得有损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三) 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有损党和国家形象。
(四) 不得违背党和政府现行方针政策。
(五) 不得泄露党和国家关于政治、经济、国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机密。
(六) 不得丑化我国社会现实。
(七) 不得传播精神污染。
(八) 不得乱提口号。
(九) 不得播报上级党政机关认为不宜播出的内容。
第五条 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宣传纪律:
(一) 新闻报道必须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 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不准搞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坚决杜绝虚假新闻,严禁以新闻形式搞变相广告。
(三) 要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督观,对重大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把握分寸、时机、力度,释疑解惑,积极引导。不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误导受众。
(四) 要严格遵守采访纪律。舆论监督采访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报告,发稿要理智,注意报道的艺术。不能公开报道的要制成内参片送有关领导或部门处理。
(五) 不得利用采访、拍片、播出等工作条件, 向对方索取钱物。
(六)不得接受任何影响新闻报道和新闻内容的馈赠或宴请。
(七)不得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出发来决定新闻的取舍和编排。
(八) 采编人员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和从事其它经营牟利的活动。
(九)涉及使用其他新闻来源的报道时,应尊重其他新闻来源和相关作者的知识产权。对内容的选择应忠实于原作,不断章取义。
第六条 如发生重大政治事故, 必须在事故发生当天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节目审查制度
第七条 节目审查属于宣传把关管理,包括审稿、审片。根据有关规定,所有自办播出的节目必须根据不同节目、不同情况, 由不同层级负责人先审查后播出。未经审查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
第八条 节目审查必须坚持 “政治标准第一 , 艺术标准第二 ”的原则,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电视台、电台所有自制节目一律实行对节目选题、脚本稿件和节目完成播出带的三项内容审查制度。未经责任审片人签字同意的节目,播出机房有权拒播。
第九条 新闻、评论或新闻性节目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查制度, 即由责任编辑、制片人、分管台领导审查签发,严格把关。原则上实行文责自负,谁审谁签( 署 )名,谁负责。重大宣传任务和重大消息报道,台长要亲自组织指挥和审查,并按程序报审后方可播出。
第十条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特别重大的问题或特别重要的节目和把握不准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台长(或台长授权分管副局长)、县委宣传部领导、上一级领导的审稿程序严格完成各项送审签字批准后方可播出。
第十一条 批评性报道或影响较大的曝光,要深入细致核实情况,用事实说话,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各媒体负责人要严格把关。涉及敏感、重大问题的批评性报道需经县委宣传部或是县委办批准和审稿。
第十二条 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采访报道,应立即派出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如实记录新闻事件的现场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核准情况,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或党委宣传部门请示是否可以公开报道、如何报道等有关事宜,待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播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播出。
第十三条 专题节目、文艺节目、公益节目、广告节目、电影 ( 不包括引进部分 ) 及其它节目,播出前由各媒体指定专人审查。
第十四条 重大节目、纪念日和重大主题的晚会直播节目播出之前必须将内容梗概、播出提纲和插播素材先交媒体负责人审批方可实施,播出时,播出部门负责人和各台领导要到直播室审查监控。
第十五条 所有节目重播必须重审,凭重审播出单安排播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台长是全县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宣传工作的副台长在台长领导下主持广播电视宣传的日常工作,是广播电视宣传的直接负责人。
第十七条 宣传管理实行台长分工负责制。台长对全台宣传报道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全台的宣传报道工作,审查重点节目。分管副台长为第二负责人 ,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新闻报道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落实新闻宣传领导责任制,必须坚持守土有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审片,谁签名,谁负责,分级管理,层层把关。因台拟定的总体宣传工作计划有问题或者指导工作上发生失误而导致舆论导向偏差的,由台总编室和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原则: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规章为准绳,处罚尺度与承担责任相适应,以教育为主、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 宣传报道工作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室、栏目负责人,采编人员的责任。出现严重错误,情节及影响恶劣的按程序撤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新闻宣传的意见、要求和安排的措施不力,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严重官僚主义,对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松懈或放任自流,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心不强,把关失职,出现严重失误的。对出现的问题有意包庇、查处不力的。
(三)违反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播放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节目、文章和镜头画面的。
(四)播放违反党的民族、宗教等方面政策的节目、文章、镜头画面, 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保密法规,造成严重泄密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置新闻宣传纪律于不顾,擅自播报不宜或不得播报的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播放格调低下,渲染色情暴力、片面追求猎奇和追求轰动效应的东西招徕受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内部管理混乱,队伍建设措施不力,出现虚假报道或严重失实报道,以稿谋私搞有偿新闻的。违反国家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度和纪律要求。
(九)违反党和国家其它政策法规,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各部室要认真落实各项责任,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的问题要迅速上报。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湟中县广播电视台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编辑记者管理制度
(适用于广播电视台新闻和栏目全体编辑记者)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湟中县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做党和人民放心的、合格的新闻工作者;
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禁采编虚假有偿新闻;遵守真实客观、荣誉至上的职业道德;
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从业素质,多采制有深度、有影响的报道;
四、爱岗敬业,准时到达指定采访地点,并做好采访准备工作;重要新闻当日交稿当日播出;
五、积极为中央、省、市台提供稿源及采访线索,力争超额完成外宣任务;
六、坚持“三贴近”原则,强化创优创新意识,多出新闻精品;
七、严禁向被采访人或接待单位索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八、服从组织分配,执行组织决定,遵守本台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创造性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宣传任务;
九、爱护设备,严禁设备外借、私自外出采访;
十、记者采访迟到,要给予批评并向被采访单位领导和联系人当面赔礼道歉;
十一、因工作疏忽,记者在稿件中漏写、漏拍领导,出现人员、数字等主观错误,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无故迟交稿件,延误重大新闻报道三次以上者,调离记者岗位;
十三、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随时做好应急采访准备;
十四、树立“台兴我兴、台荣我荣”的意识,积极为全台工作建言献策。
第二章制作人员管理制度
(适用于广播电视台制作人员)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制作人员要及时做好各类素材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未经台领导批准,严禁资料外泄,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新闻文稿实行责任编辑把关制。专题、栏目、广告文稿实行部室主任负责制。文稿必须经责任编辑或部室主任编稿、审稿,填写“稿件审签单”后,才能进入制作程序;
四、制作人员和播音员不得擅自更改文稿,如有不妥之处,经请示值班主任同意后方可修改。所有稿件(图像、音频)制作完成后存档备查,同时登记条目,定期核对条目;
五、电视新闻制作中,要杜绝低俗血腥、不文明的画面编入。所编辑的画面要完整,剪接要有章法。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的直观性、真实性、可信性的原则,使节目质量在后期制作中得到再提高;
六、制作好的广播电视节目、栏目需经责任编辑、部室主任和台领导审看(听)签字后方可播出;
七、对制作的广告产品介绍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制作广告时应留存相关证件以便核查。对违反《广告法》的广告解说词和画面,制作人员有责任进行删改。其它管理参照《广告管理制度》;
八、凡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出现差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出现错字、加帧、黑屏等图像画面不符合播出要求现象,相关人员按岗位责任大小进行处罚。
第三章 制作机房、广播电视播出机房管理制度
(适用于制作机房,广播、电视播出机房全体工作人员)
一、使用设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设备,造成损坏的,按价赔偿损失;
二、机房内所有设备、信号线、电源,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拆卸、挪动或外借;
三、严禁携带与播出无关的影像制品、光盘、闪存等进入机房;
四、严禁在机房收看与当班工作无关的影视制品和节目。
五、严禁来台实习人员单独操作使用机房设备;
六、广播、电视播出机房严禁发生脱岗现象,若发生脱岗情况依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七、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确需进入的需经领导批准,由有关人员带入;
八、为防止计算机病毒入侵系统,要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杀毒处理,确保计算机等设备的正常运行;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可移动存储设备;
九、积极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注意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及电路安全。发生故障或事故,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十、严禁在机房内抽烟、喝酒、吃零食、闲聊,不准将茶水杯、杂物放在设备控制台。
第四章 节目播出管理制度
(适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房值班人员及相关负责人)
一、值班人员应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政治责任和业务技能;
二、认真填写值班日志,整理收集“节目播出单”并归档管理;
三、严格执行上下班交接、签收制度;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严禁携带与播出无关的音像制品进入机房,不做与播出无关的事;
五、播出人员要严格验收“节目播出单”是否有台领导签发,未签发的节目(含游动字幕)一律不得播出;特殊情况需紧急变更播出节目,必须经请示台领导同意后方可变更播出;
六、播出前30分钟应检查校验节目播出表,检查是否与播出单相符,杜绝错播、漏播现象的发生;
七、熟练掌握安全播出中的应急措施及预案,播出中如发生播出技术故障应及时处置并汇报相关领导,不得相互推诿;
八、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有事须提前一天请假,如须调班待批准后执行,不得随意调岗或离岗;
九、对播出中出现的错播、漏播等差错,根据情节轻重除严肃批评、本人检讨外,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及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机房设备严禁外借;
十一、全天节目结束后,值班人员离开机房前,必须关好门窗、关闭设备电源,防止漏电和火灾的发生。执行未到位的对相关人员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章 播音员(主持人)管理制度
(适用广播电视台所有播音员、主持人)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播音(主持)水平;
二、播音员、主持人要做好新闻、专题、专栏、广告等播音(配音)工作;
三、认真熟悉稿件,不误读、错读字音,并充分运用播音技巧,为广播电视节目二度创作增光添彩;
四、出镜应注意仪表端正、大方,服装得体,严禁奇装异服,佩戴首饰;
五、有事要提前请假,不得擅自离台或给外单位主持节目;
六、在播音过程中,如发生错播、漏播现象,给予处罚;
七、要熟练使用演播室设备;
八、保持电话畅通,当班播音员、主持人应提前1小时到岗。
第六章 广告管理制度
(适用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及广告业务员)
一、所有播出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台的相关规定。广告部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承揽的广告内容进行仔细审查,特别是针对医药、保健、食品、化妆品类广告审查证明要仔细核对;
二、承接各类广告必须按规定,经广告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签字后才可制作,台长签字后方可播出;
三、广告制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广告制作单审签的内容、时间进行制作,不得擅自更改;
四、业务人员承接广告要认真登记、审查,做好广告档案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五、广告收入统一在局办公室财务开出相关发票,由经办的广告人员负责收回广告费,并交局财务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