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及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204号)规定,结合本县草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草原生态管护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层级监督、动态监管、上下联动的方式。
(一)县草原(监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管护员的聘用管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态管护员的监督管理;
(三)村委会负责辖区内生态管护员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草原生态管护员的选拔聘用及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 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二) 就近管理、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的原则;
(三) 分级指导、村级管理、明确职能的原则;
(四) 量化指标、绩效考核、养人管事的原则;
第五条草原生态管护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县草原(监理)站负责对选定的生态管护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六条草原生态管护员的管理实行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工资报酬与绩效奖励相挂钩。
第二章 草原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第七条草原生态管护员岗位设置以乡(镇)为单位,按照承包到户(联户)的草原面积确定,每5万亩草原设置一个管护员岗位。
第八条草原生态管护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监管区草原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巡护日志;
(二)配合、协助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草原的案件;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县草原(监理)站完成对监管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退化草地治理、草地生态鼠虫害、草原火情及采挖草原野生植物等监管工作。
(四)对辖区内合作社、农户饲养的牲畜数量每年进行清点,并核定载畜量。
(五)对监管责任区的放牧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超载放牧违反《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的饲养户,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草原(监理)站。
第三章 草原生态管护员聘用及管理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草原生态管护员优先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选聘,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参与草原生态管护工作,每户只安排一名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
第十条草原生态管护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敢于担当、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二)熟悉管护职责区的村情、草情、畜情等基本情况,热爱草原管护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对工作进行文字记录,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建档立卡贫困户,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0岁以下。
第十一条草原生态管护员的聘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并推荐至县草原(监理)站,县草原(监理)站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确定预选对象后,在所在乡(镇)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被聘用为本乡(镇)草原生态管护员;
(二)草原生态管护员确定后,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县草原(监理)站签订三方聘用合同;
(三)县草原(监理)站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聘用人员进行统一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草原生态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期满后,经县草原(监理)站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并按解聘人数予以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县草原(监理)站定期对草原生态管护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管护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草原生态管护员工资及奖励
第十四条草原生态管护员工资实行“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基础工资70%,绩效工资30%的比例,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基础工资按季度发放,绩效工资在年底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考核不合格所扣留的绩效工资奖励给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管护员。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草原生态管护经费管理,规范审核程序,严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审核,确保管护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章 草原生态管护员考核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草原(监理)站于次年元月对上年度草原生态管护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按百分制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包括90分)、合格(80分--90分)、不合格(80分以下)三个档次。经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兑现全年度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兑现绩效工资,并解除聘用合同,扣留的绩效工资奖励给考核优秀的生态管护员。
第十七条草原生态管护员考核标准。
(一)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工作到位,群众满意的得10分;未签订责任书缺一项扣1分,群众不满意投诉一次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二)每月对管护责任区巡护次数不少于12次,并有详细记录巡护日志,且内容详实、齐全、整洁的,得20分;巡护日志每缺一篇扣1分,内容不全、不实的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三)对管护区内的草原设施标识监管到位,未发生偷盗、丢失、损坏现象的,得10分,监管不到位导致上述设施损坏、被盗、丢失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四)积极宣传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每年不得少于10次,并有详细记录的,发现草原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的,得10分;宣传不到位,宣传记录每缺失一次扣0.5分,不及时上报草原违法行为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五)在草原防火期内能坚守岗位,加强巡查,有效防范火灾发生,发现火情能及时上报,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参与扑救的,得20分;如巡查不力发生火情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扣1分;发生火情不参与扑救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六)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报表及数据,并且所报数据真实有效的,得10分;如不按时上报数据,每迟报一天扣0.5分,数据不真实有效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七)按时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草原(监理)站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培训,能认真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草原(监理)站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得10分;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培训,每缺一次扣1分;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草原(监理)站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不按时完成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八)对责任区草原放牧牲畜定期清点核查,未出现超载放牧情况的,得10分;对未定期进行牲畜清点并上报报表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责任区出现超载放牧的,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