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草畜平衡的地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草畜平衡,是指草原承包使用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草畜平衡管理负总责,建立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确定全县草畜平衡区域及面积;
(二)落实草畜平衡政策,核定全县草原理论载畜量,制定减畜计划,落实减畜任务及措施;
(三)负责草地资源生产力监测;
(四)组织实施人工饲草基地建设。
第六条天然草原牧草产量依据《青海省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计算标准》《青海省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规定每年测定一次,并依据测定结果核定载畜量。
第七条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根据牧草产量测定和载畜量核定结果,以乡(镇)为单位,落实草畜平衡区地块和面积,编绘1:5000或1:10000草畜平衡区分布图。
第八条 草畜平衡区范围及面积、载畜量确定后,分别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期间若有异议,应在15日内重新核定。
第九条 牲畜核减数量以上年末存栏数为基数进行测算。
第十条县财政局负责补助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补助奖励资金发放的依据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及年度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二)草畜平衡责任书完成情况;
(三)检查验收情况。
第十二条草畜平衡工作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县财政局将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到户。
第十三条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应当每年对草畜平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应当加强草畜平衡档案管理工作。专人负责纸质、电子、音像、图片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卡、建档工作。
第十五条对组织实施草畜平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超载放牧的,在收回补奖资金的基础上,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