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241 时间:2018-06-28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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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bwj/2018-8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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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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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湟中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结构,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忠实践行两个绝对,始终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诚实践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四个转变推动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落地生根。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资金良性滚动,通过配租和出售相结合的方式,满足群众对住房的多元化需求,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幸福湟中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在确保持有数量能够满足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公共租赁住房出售遵循先租后售、控制总量、自愿购买、公开公正、完善管理的原则。

二、组织保障

为有效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决定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长:王玉德 副县长

副组长:康贵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员:李海明县监察委副主任

胡生玉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局长

张永山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范增凯 县财政局局长

张敏刚 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常建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费广德 县公安局副局长

罗毅邦县民政局局长

马生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及相关村(社区)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康贵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生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主导公共租赁住房销售的所有事宜,包括出售房源的确定、购房人购房资格的审核、出售房屋房款收缴及后期产权、上市交易、物业管理等工作。县公安局负责购房人户籍、车辆信息登记审查等工作。县监察委负责房屋出售工作全程的监察。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负责出售房屋价格认定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产权登记、上市交易后的土地收益确定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资金监管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购房人是否为城镇(含农转非户籍)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县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购房人工商部门注册信息查询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购房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审核工作。各乡镇配合做好购房人相关信息核实、入户调查等初审工作。

三、出售对象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对象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购条件的城镇(含农转非户籍)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一套。具体条件如下:

(一)申请家庭户口为本县城镇居民户口或经户籍制度改革后的农转非户籍家庭。

(二)申请家庭无住房(包括农村宅基地)或人均住房(包括农村宅基地)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城镇(含农转非户籍)家庭;

(三)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湟中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县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注册资本金在20万元以下;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安车辆信息登记购车10万元以下;

(六)住建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租住出售房源公共租赁住房的购房者,优先享有购买自己租住房屋的条件,未租住出售房源公共租赁住房的购房者,由公共租赁住房出售领导小组根据房源情况采取抓阄或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顺序,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规定时限缴清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一次性购买全部房屋产权的优先排号选购。

四、出售房源计划和申购流程

(一)出售房源计划。

本次出售住房房源为2008-2013年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共计74套,总建筑面积3704.12平方米,其中县城顺宁家园小区10套,多巴镇春景花园小区10套,县农机管理站公租房小区54套。

(二)申购流程。

1.申请。有购房意愿的家庭提出购房申请,并在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湟中县公共租赁住房购房资格申定表》。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并将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住建局。

3.复审。县住建局按照相关购房条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4.终审。县住建局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购资料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终审,县人民政府对申请资料、审核程序、公示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终审意见。

5.认购。经县人民政府终审后并同意其购房者,进入房屋分配轮候库并以摇号或抓阄的方式给予进行认购,缴纳房款等相关费用,签定《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

五、房屋出售价格及管理

(一)房屋出售价格。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价格,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财政局依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基准价格由项目建设成本和税金组成,实际出售价格按照不同楼层的具体价格确定。

项目建设成本主要包括征迁安置费用、项目开发前期费用、主体施工土建安装及附属设施建设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及税金。其中征迁安置费用主要包括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项目开发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开发前期所发生的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招投标、施工水电路及场地平整、项目管理等费用;主体施工土建安装及附属设施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基础)工程费和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照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二)出售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实行网上销售备案制度,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建立项目档案和分户档案。购房人确定所购房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住建部门签订《湟中县公共租赁住房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中应载明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设成本、购房人出资额、产权份额、上市交易、收益分成、房屋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用、安全使用责任和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购房人缴清购房款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后,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缴纳个人产权部分的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部门须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房屋性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份额、共同权利人、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登记时间、单套住房建设成本价款、保障对象出资额和上市交易条件等内容。

购房人应按照个人产权份额缴纳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交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居住期间,公共租赁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保障对象承担。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收入应严格按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青财综字〔20111038)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六、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

(一)产权管理。本次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按照按份共有产权的方式所有,按份共有产权,是指政府和购房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其中,个人产权由购房对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购买所得;购房对象购买所剩余的产权为政府产权,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表县政府实际持有。

购房人拥有的个人产权份额,按照其出资额占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的比例核定。

购房人拥有的个人产权份额=(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出资额÷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100%。

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建设成本价。

购房人可按照建设成本价分批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实行共有产权;亦可一次性购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购房人首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份额不得低于60%。分批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的,个人产权比例对应适时调整,但为方便计算,均按整数进行调整,即以60%70%80%90%的份额进行调整。

购房人在5(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内购买全部房屋有限产权的,按原建设成本价计算房价款;5年以后8年以内购买的,按原建设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核定房价款;8年以后购买的,按照届时市场评估价格及其相关情况确定配售价格。

购房人未购买房屋全部有限产权的,应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的住房租金。

(二)上市交易管理。购房人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取得有限产权不满5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用途,只能由购房家庭成员自住。但确因治疗重大疾病和伤残等需要转让的,由购房家庭提出申请,经审查情况属实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回购全部个人产权,或调减个人产权份额(但不得低于60%)。回购后仍然租住的,购房人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后满5年,保障对象可以上市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区位、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价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税费优惠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保障对象也可以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补缴土地收益、税费优惠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

购房人上市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得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价格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计算;

2、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按照税务部门核准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计算。

购房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实行共有产权的,个人产权部分,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依法继承。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的,予以腾退,由政府按照个人产权份额和购房原价补偿给继承人,产权归政府所有,作为住房保障房源。

、工作要求

(一)住建部门按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青政办〔2015223号)的规定,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接受社会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购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购买资格的,由住建部门取消其资格。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并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补缴差价款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湟中县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房源

序号

所在小区

房号

所在地

建成

年份

建筑面积

(平方米)

1

顺宁家园3号楼4

111

鲁沙尔镇

2010

55.52

2

顺宁家园3号楼4

112

鲁沙尔镇

2010

55.52

3

顺宁家园3号楼4

121

鲁沙尔镇

2010

55.52

4

顺宁家园3号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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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沙尔镇

2010

55.52

5

顺宁家园3号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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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沙尔镇

2010

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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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宁家园3号楼4

132

鲁沙尔镇

2010

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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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宁家园3号楼4

141

鲁沙尔镇

2010

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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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宁家园3号楼4

142

鲁沙尔镇

2010

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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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宁家园3号楼4

161

鲁沙尔镇

2010

55.52

10

顺宁家园3号楼4

162

鲁沙尔镇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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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春景花园1号楼5

522

多巴镇

2011

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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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景花园1号楼5

532

多巴镇

2011

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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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景花园1号楼5

542

多巴镇

2011

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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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景花园1号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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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巴镇

2011

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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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景花园1号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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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巴镇

2011

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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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景花园4号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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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巴镇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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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景花园4号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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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巴镇

2011

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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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景花园4号楼5

542

多巴镇

2011

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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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景花园4号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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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巴镇

2011

44.91

20

春景花园4号楼5

562

多巴镇

2011

44.91

21

农机管理站小区1

111

鲁沙尔镇

2015

49.66

22

农机管理站小区1

112

鲁沙尔镇

2015

50.67

23

农机管理站小区1

113

鲁沙尔镇

2015

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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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1

121

鲁沙尔镇

2015

49.66

25

农机管理站小区1

122

鲁沙尔镇

2015

50.67

26

农机管理站小区1

123

鲁沙尔镇

2015

49.66

27

农机管理站小区1

131

鲁沙尔镇

2015

49.66

28

农机管理站小区1

132

鲁沙尔镇

2015

50.67

29

农机管理站小区1

133

鲁沙尔镇

2015

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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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1

141

鲁沙尔镇

2015

49.66

31

农机管理站小区1

142

鲁沙尔镇

2015

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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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1

143

鲁沙尔镇

2015

49.66

33

农机管理站小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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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沙尔镇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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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1

152

鲁沙尔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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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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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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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沙尔镇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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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1

161

鲁沙尔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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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1

162

鲁沙尔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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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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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1

163

鲁沙尔镇

2015

49.66

39

农机管理站小区2

211

鲁沙尔镇

2015

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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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2

212

鲁沙尔镇

2015

50.67

41

农机管理站小区2

213

鲁沙尔镇

2015

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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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2

221

鲁沙尔镇

2015

49.66

43

农机管理站小区2

222

鲁沙尔镇

2015

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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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2

223

鲁沙尔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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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2

231

鲁沙尔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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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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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2

232

鲁沙尔镇

2015

50.67

47

农机管理站小区2

233

鲁沙尔镇

2015

49.66

48

农机管理站小区2

241

鲁沙尔镇

2015

49.66

49

农机管理站小区2

242

鲁沙尔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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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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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2

243

鲁沙尔镇

2015

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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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2

251

鲁沙尔镇

2015

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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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2

252

鲁沙尔镇

2015

50.67

53

农机管理站小区2

253

鲁沙尔镇

2015

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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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2

261

鲁沙尔镇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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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农机管理站小区2

262

鲁沙尔镇

2015

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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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2

263

鲁沙尔镇

2015

49.66

57

农机管理站小区3

311

鲁沙尔镇

2015

49.66

58

农机管理站小区3

312

鲁沙尔镇

2015

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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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3

313

鲁沙尔镇

2015

49.66

60

农机管理站小区3

321

鲁沙尔镇

2015

49.66

61

农机管理站小区3

322

鲁沙尔镇

2015

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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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3

323

鲁沙尔镇

2015

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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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3

331

鲁沙尔镇

2015

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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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3

332

鲁沙尔镇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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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3

333

鲁沙尔镇

2015

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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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3

341

鲁沙尔镇

2015

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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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3

342

鲁沙尔镇

2015

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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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3

343

鲁沙尔镇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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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3

351

鲁沙尔镇

2015

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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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3

352

鲁沙尔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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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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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沙尔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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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沙尔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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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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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沙尔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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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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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站小区3

363

鲁沙尔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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