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感染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应对新冠感染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2020〕7号)等文件要求,为统筹推进我县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预期目标,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推进企业降本减负。一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要素保障部门申请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自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二是从1月至6月,凡是租用国有产权房产、场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房产、场地租赁费用;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减免企业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是疫情防控期间发挥重要保供作用的重点批发企业、商超、农贸市场及屠宰企业,给予50%的房租补贴或资金奖励,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其他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经营的,给予每家企业1-2万元防护消毒用品购置补贴。
2.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存负担。一是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用;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辖区内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二是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70%进行返还。三是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3.减免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税。一是从2月1日到4月30日,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从2月1日到4月30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在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免租政策的纳税人,根据业主与租户达成的免租期限,相应免征相同期限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条件的,在免征期内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查”的办理方式,直接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政策。对符合减免条件但已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办理退税。
4.降低企业增值税征收比例。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从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