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召开2017年度第二次土地处置委员会会议
浏览:542 时间:2017-05-31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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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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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召开2017年度第二次土地处置委员会会议

5月4日,县政府组织召开湟中县2017年度第二次土地处置委员会议,县土地处置委员会主任、县委副书记、县长赵冬,县土地处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参会人员名单附后),会议由县土地处置委员会副主任、副县长王玉德主持。现将会议审议事项内容纪要如下:

一、会议研究了关于转送多巴新城2017年第一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相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宗土地处置情况的汇报。其中:

宗地一: 2017-DX02地块位于多巴新城范围内多巴镇多巴南街64号。会议认为, 2004年8月湟中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出让方式取得2017-DX02地块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按照(湟房权证房公字第439号)规定,建筑1层为商业,商业部分分摊面积为82.02平方米(合0.12亩)。湟中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将该地块82.02平方米(合0.12亩)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根据西宁市政府办公厅《西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算办法的通知》"出让土地改变原用途、容积率等条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公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批准改变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出让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的土地市场价格"的规定,批准改变时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市场价格1005元/平方米(评估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出让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的土地市场价格840元/平方米(评估价格),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165元/平方米,评估价格为165元/平方米×82.02平方米=1.3533万元。目前,湟中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湟国用〔2009〕)第132号),证载面积为582.30平方米,宗地图测绘单位为青海省地矿测绘院。经西宁市测绘院测量,实际面积593.05平方米,超出10.75平方米。该宗地已经多巴新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处置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现致函我县《关于转送多巴新城2017年第一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函》(多新管函〔2017〕15号)研究批准。

鉴于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专题研究同意上述土地处置事宜和宗地位于多巴新城规划范围的实际,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对该宗土地的处置意见,以协议方式出让,补缴出让金差价每平方米165元计1.3533万元,超出10.75平方米建议按住宅评估价840元/平方米,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价款9030元(840元/平方米×10.75平方米)。

宗地二: 2017-DG01地块位于多巴新城范围内多巴镇多巴一村(原多巴苗圃占地)。会议认为, 2012年青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挂牌方式取得2017-DG01地块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其它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按规划审查的总图可配套部分商业用房,商业部分分摊面积为5491.9平方米(8.24亩),青海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将该地块5491.9平方米(8.24亩)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规划条件: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控制指标为容积率≤3.26、建筑密度≤35%、绿地率≥45%。评估情况:根据西宁市政府办公厅《西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算办法的通知》"出让土地改变原用途、容积率等条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公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批准改变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出让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的土地市场价格"的规定,批准改变时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市场价格1003元/平方米(评估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出让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的土地市场价格855元/平方米(评估价格),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148元/平方米,评估价格为148元/平方米×5491.9平方米=81.2801万元。该宗地已经多巴新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处置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现致函我县《关于转送多巴新城2017年第一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函》(多新管函〔2017〕15号)研究批准。

鉴于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专题研究同意上述土地处置事宜和宗地位于多巴新城规划范围的实际,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对该宗土地的处置意见,以协议方式出让,补缴出让金差价每平方米148元,计81.2801万元。

宗地三: 2017-DG01地块位于多巴新城范围内多巴镇新墩村(东临规划城西五路、西临田园小镇、北至109国道、南至田园小镇)。会议认为,2017-DG01地块根据县政府《关于同意收回青海省湟源公路段通海一道班4.53亩(302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湟政函〔2016〕296号)要求,已收回后作为政府储备用地,宗地面积1355.78㎡ (合2.03亩),土地取得成本16.41万元/亩(含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费用)。宗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按照《多巴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宗地规划为住宅(含商业)用地,其中,商业面积271.15㎡(合0.41亩),住宅面积1084.63㎡ (合1.62亩)。用地规划条件为使用性质住宅(含商业)用地;控制指标为容积率≤3.5、建筑密度≤20%、绿地率≥35%、建筑高度≤100米;建筑规模为总建筑面积≤4745平方米(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退让不得突破规划红线;其他按多巴新城建设规划要求执行。评估情况:商业招拍挂面积271.15平方米(约0.41亩),评估设定容积率3.5,设定使用年限40年,评估为商业用地1625元/平方米,评估价格为1625元/平方米×271.15平方米= 44.0619万元(含土地取得成本);住宅招拍挂面积1084.63平方米(约1.62亩),评估设定容积率3.5,设定使用年限70年,评估为住宅用地1485元/平方米,评估价格为1485元/平方米×1084.63 平方米=161.0676万元(含土地取得成本)。该宗地已经多巴新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处置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现致函我县《关于转送多巴新城2017年第一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函》(多新管函〔2017〕15号)研究批准。

鉴于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专题研究同意上述土地处置事宜和宗地位于多巴新城规划范围的实际,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对该宗土地的处置意见,以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挂牌起起始价为205.1295万元,保证金为105万元,增加幅度为20万元/次,挂牌底价为205.1295万元(含土地取得成本),其他税费另行计算。

会议要求,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要严格依法按照相关法定规定和程序做好上述3宗土地处置相关用地手续,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程序合法。

二、会议研究了关于湟中县2017年度用地计划请示的相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湟中县2017年度用地计划的汇报。会议认为,加强土地管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有利于保障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湟中县2017年度用地计划》是在依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基础上,充分融合多巴新城、甘河、南川工业园区,住建、农牧(扶贫)、交通运输等重点用地单位意见和建议而制定,对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会议原则同意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湟中县2017年度用地计划》。2017年全县范围内拟实施36个项目,计划用地面积共计12228.12亩,其中,多巴新城管委会拟实施16个项目,计划用地面积1495.20亩;甘河工业园区拟实施25个项目,计划用地面积1455.00亩;南川工业园区拟实施11个项目,计划用地面积1657.92亩;县本级拟实施8个项目,计划用地面积7620亩(其中:拟实施鲁沙尔文化旅游项目计划用地面积760.00亩、小城镇用地项目计划用地面积400.00亩、特殊用地项目计划用地面积503.00亩、交通用地项目计划用地面积4142.00亩、水利用地计划用地面积1815.00亩)。

会议要求,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本着依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本年度拟实施的项目用地面积进行再审定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会议审议了关于向县水务局划拨西纳川水库工程建设824.895亩(54993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请示的相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向县水务局划拨西纳川水库工程建设824.895亩(54993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西纳川水库工程对于满足西纳川流域城镇生产、生活和农业灌溉用水,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城镇供水保障率有着积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开始发展,项目需占用上五庄镇拉寺目村824.895亩(549930平方米)国有林场。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并下发了《关于青海省湟中县西纳川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青政土函〔2016〕90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面积824.895亩,按照功能区分为:大坝、管理区、淹没区(其中:大坝用地面积132.26亩、管理区用地面积2.405亩、淹没区用地面积690.23亩),宗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第9号令)相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将湟中县西纳川水库824.895亩(其中:淹没区690.23亩只征不转)国有建设用地供给县水务局,土地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行政划拨该宗国有建设用地前出具城乡规划条件。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城乡规划条件出具完成和县水务局交清行政划拨法定相关费用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会议审议了关于向国网西宁电力公司划拨西宁750KV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建设12.44亩(829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请示的相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向国网西宁电力公司划拨西宁750KV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建设12.44亩(829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西宁750KV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玛多、班玛、久治三县无电地区通电问题,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满足藏区各族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从而促进果洛藏族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该项目需占用上新庄镇申北村集体土地12.44亩(8291平方米)。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下达了《关于西宁750KV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6〕153号),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西宁750KV变电站间隔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青政土函〔2016〕153号)转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已完成,宗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第9号令)相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将西宁750KV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12.44亩(829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供给国网西宁电力公司,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国网西宁电力公司交清行政划拨法定相关费用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会议审议了关于向县水务局划拨湟中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50.3055亩(3353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请示的相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向县水务局划拨湟中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50.3055亩(3353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湟中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县县城污水处理能力,改善西宁市湟水流域水质状况有着决定性作用,该项目需占用西堡镇葛家寨村集体土地50.3055亩(33537平方米)。用地经省政府《关于湟中县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青政土函〔2013〕81号)、《关于湟中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青政土函〔2016〕98号)转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已完成,宗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第9号令)相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将湟中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50.3055亩(3353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供给县水务局,土地用途为"环境设施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县水务局交清行政划拨法定相关费用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会议审议了关于向西宁市城市管理局划拨西宁市城西区张家湾水槽沟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工程建设87.14亩(5809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请示的相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向西宁市城市管理局划拨西宁市城西区张家湾水槽沟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工程建设87.14亩(5809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西宁市城西区张家湾水槽沟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工程是打造西宁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重要工程,有利于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需占用西堡镇堡子村集体土地87.14亩(58090平方米)。用地经省政府《关于西宁市城西区张家湾水槽沟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项目建设地的批复》(青政土函〔2016〕154号)转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已完成,宗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第9号令)相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将西宁市城西区张家湾水槽沟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工程87.14亩(5809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供给西宁市城市管理局,土地用途为"环境设施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西宁市城市管理局交清行政划拨法定相关费用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会议审议了关于向县教育局划拨西堡镇伟青小学工程建设20.02亩(1334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请示的相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向县教育局划拨西堡镇伟青小学工程建设20.02亩(1334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西堡镇伟青小学工程对于满足当地教学需求,改善学生就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项目需占用西堡镇佐署村集体土地20.02亩(13345平方米)。用地经省政府《关于湟中县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青政土函〔2017〕52号)转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已完成,宗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第9号令)相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将西堡镇伟青小学工程20.02亩(1334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供给县教育局,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由县教育局负责,向国土资源局拨付281.9029万元征地补偿费并交清行政划拨法定相关费用。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八、会议研究了关于湟中县2017年度第一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置方案的相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湟中县2017年度第一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处置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李家山镇项商混站项目位于李家山镇崖头村(东至东山根水渠、西至西宁至李家山公路、南至崖头村耕地、北至崖头村耕地),面积约为99.20亩(66133.3333平方米),用地经省政府《关于湟中县2016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青政土函〔2017〕47号)批准为城镇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已完成征收补偿。该用地规划条件:(1)使用性质:工业用地;(2)控制指标:容积率≤0.7、建筑密度≤60%、绿地率≥20%、建筑高度12米;(3)建筑界限:建筑(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6米。评估情况:该宗地出让面积约99.20亩(66133.3333平方米),评估设定容积率0.7,设定使用年限工业50年,评估价为229.5元/㎡×66133.3333㎡(99.20亩)=1517.76万元。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以挂牌方式出让该宗土地,挂牌底价为1517.76万元,保证金为14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次,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其他税费(契税、评估费、测绘费等)另行计算。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定规定和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九、会议审议了关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拨湟中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工程建设8.37亩(558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请示的相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拨湟中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工程建设8.37亩(558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为加强我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需占用鲁沙尔镇和平村集体土地8.37亩(5580平方米),建设湟中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工程。用地经省政府《关于湟中县2016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青政土函〔2017〕52号)转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已完成,宗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第9号令)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将湟中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工程8.37亩(558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供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行政划拨法定费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参会人员名单

赵 红 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张万江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胡生玉 县财政局局长

李海明 县监察局局长

康贵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占有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田吉春 县审计局局长

米存海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玮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