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湟中县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279 时间:2012-09-29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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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wj/2012-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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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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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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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湟中县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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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机关单位:

由县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湟中县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湟中县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障全县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县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报、审批程序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青政办〔2011〕27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凡具有湟中县户籍未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城镇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补贴。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类别残疾的一、二级)、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填写《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乡镇审核。各乡镇政府对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残联审核。

(三)县残联审核。县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汇总后连同花名册(电子表格)和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等审核同意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县残联审核材料后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县民政局负责填发。对经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审核乡镇政府及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资金筹集、管理及发放

(一)资金筹集管理。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80%,市县财政承担20%。县财政局要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资金发放程序。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季度直接发放给重度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制度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是帮助重度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统筹兼顾、重点保障、公开公正,确保重度残疾人真正受益。

(二)加强协调配合。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县民政局要精心组织,确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落实;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安排所需的补贴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县残联要加强残疾人残情鉴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维护残疾人保障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做好政策衔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对已成年重度残疾人分户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已纳入城乡低保并享受分类施保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按照青发〔2009〕15号文件精神,增发分类施保发放标准50%的救助金。

(四)加强动态管理。县民政局、残联要协调配合,加强对补贴对象的审核、审批和筛选统计工作,加强动态管理;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管理档案,乡镇街道社区、民政、残联要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主管、谁审核,谁填报、谁负责原则,坚决禁止以下行为: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手续;贪污、挪用、扣押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