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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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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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现将《湟中县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26日

湟中县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扎实做好全县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县乡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全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决定成立湟中县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王新中国成立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张巍峰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宋生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任亮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员:白海标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杨永德 县经济和商务局局长

祁洪寿 县财政局局长

樊明德 县教育局局长

张万江 县民宗局局长

李联殷 县民政局局长

颜成升 县监察局局长

李全保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丁启贵 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

罗永丰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常建青 县交通局局长

王生福 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局长

郭玉海 县水务局局长

李成云 县科技文化体育局局长

李添森 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张万江 县旅游局局长

张礼 县林业局局长

顾云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孔生魁 县司法局局长

罗少华 县工商局局长

石彦军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杨得启 县总工会副主席

张永秀 县妇联主席

蒲发霖 康川街道办事处主任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任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三、排查时间、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时间

2013年6月25日起至10月1日。

(二)排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棚户区。

(三)排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建筑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平面布局、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单位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不组织演练,不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三)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并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设置不符合《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掌握设施设备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置程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搭建的住宿、办公等彩钢板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七)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八)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九)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县政府依法处理。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5日至6月30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各乡镇、各部门通过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宣贯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内容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督促各行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同时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县公安消防大队。

(三)全面排查整治(7月21日至9月15日)。各乡镇、行业部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县消防大队和各乡镇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的单位、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管理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关系国计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6日至10月1日)。县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要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统一部署和实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要强化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住房保障和建设、民政、工商、文化、教育、卫生、安全监管、粮食等部门要认真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确保全县重点行业消防安全。各乡镇、各部门负责人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县政府将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要按照方案要求,督促辖区内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要实行"网格化"排查整治,发动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发动党政领导、单位负责人、干部职工、学生、居民等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重要性,同时积极鼓励公众对发现的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举报,及时曝光。

(四)严格规范执法。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重罚的重罚,该拘留的拘留,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公安消防部门要当好参谋、当好推手,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监督和指导行业部门和乡镇开展好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各乡镇、各部门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28日前报动员部署情况;7月起,每月6日、16日、26日上报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附件2、附件3),每月23日报当月工作小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检查验收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9月29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