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现将《湟中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7月28日
湟中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青海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西宁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基本原则 1、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改革工商登记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制度,取消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不必要限制。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主导作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创业动力。 2、推进规范统一,实现高效便捷。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推进工商登记及审批标准化管理,统一规范登记及审批的条件、程序及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实现工商登记便利化。3、坚持宽进严管,提升监管效能。即放宽市场准入,又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理清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大力推行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二、主要任务 (一)精简前置审批事项,改革工商登记审批流程 1、精简和规范登记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全面清理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属于企业主体资格审批且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原则上予以保留;已编入西宁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除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牵头单位:县编办 责任单位:各审批监管部门、县监察局、法制办 2、推进工商登记及相关审批标准化建设。一是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大力推进集中统一办理、同步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责任单位:县工商局);二是探索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模式,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查询、网上发照,推进工商登记申报材料和营业执照电子化(责任单位:县工商局);三是规范办理流程,强化电子监察。各行政审批和监管部门要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监察部门依法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编办 (二)放宽工商登记条件,规范工商登记服务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之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缴足出资的期限。二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出资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均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应当缴足注册资本后提交报告。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2、放宽经营范围,简化经营方式。凡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项目,均可依照申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准。对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可依照企业申请核定使用新型行业用语表述其经营范围。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允许其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证件前,凭政府出具的有关文件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XX项目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证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3、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鼓励使用权属清楚的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确有困难的,允许以房产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市场主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园区管委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企业的住所。允许"一照多址",企业法人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由企业法人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4、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申请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主选择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特点用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要求保留原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原企业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的企业名称。申请冠"西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可以直接向县企业登记机关申请,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专网远程核准。申请冠"湟中"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可直接向县工商局申请登记。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5、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外,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将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核准直接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三)强化工商登记后续监管,强化机构建设 1、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市场主体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底报告,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公正性。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工商登记机关将存在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经营异常行业的市场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完成整改的,可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整改的,工商登记机关将其永久载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黑名单"实行监管。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2、科学划分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理清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审批机关的监管责任,加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综合监管部门的作用。强化属地监管,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察处;对应获审批但未获审批就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察处;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住建、消防等部门依法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制定配套的监管办法和标准。 牵头单位:县编办 责任单位:各审批监管部门 3、强化司法监管。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意愿自治,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投资人与市场主体、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相关单位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审批监管部门,县监察局、法制办 (四)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信用监管 1、发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作用。依托省工商局建设的青海省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工商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通过该平台,上传、接收、反馈有关市场主体的登记、申报事项、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准入与监管联动、跨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县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审批监管部门,县监察局 2、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借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运用制度,推行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完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推进"黑名单"应用管理,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管人员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完善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人行 责任部位:县公安局、各审批监管部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联社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启动阶段(2014年3月-7月)。制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实施改革做好准备。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4年7月起)。加强对全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推动改革全面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安排行政资源,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建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对改革工作的统一组织、整体推进,并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依托现有的企业登记信息,建立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全力支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开发建设。 (三)提供法律保障。各相关许可监管部门要相应制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各许可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许可、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配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