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浏览:759 时间:2017-09-23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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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wj/2017-8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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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9-23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湟中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湟中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青政发﹝2016﹞115号)精神,根据《西宁市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2017﹞89号)内容,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湟中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包括全县范围内行政机关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以自我审查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在政策文件起草说明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或单独起草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其中: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时一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内容;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或主办机关确定的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其他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主办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标准。各部门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动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1、设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牵头,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局长担任召集人,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审定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办理,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公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不断推进制度完善。

2、明确政策制定规范。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

(二)注重增量审查,有序清理存量

1、严格规范增量。

(1)政策制定机关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部门负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湟中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附件1),与文件一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出台。

(2)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除上述第一项以外的政策措施时,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湟中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附件1),并自行归档、备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归档备查。

(3)各部门必须每年填写《湟中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附件2),并于每年年底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填写《湟中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附件3)和《湟中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附件4)。其中,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6个月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时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各部门必须在10月15日前完成清理,于10月底前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2楼物价所),并自行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健全市场竞争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正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我县各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三)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对未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依法查实后做出严肃处理。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倡导公平竞争理念,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湟中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2、湟中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

3、湟中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4、湟中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