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湟中县委办公室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试行)等6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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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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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湟中县委办公室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试行)等6项制度》的通知

湟中县河长制县级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河流、水库、灌区、水源地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湟中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湟中县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会议、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和各乡(镇、街道)责任河长参加,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

第五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县级"河长"牵头调度,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及乡(镇、街道),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承办。

二、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河长",河流所经有关的"乡(镇、街道)河长",相关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河长"确定,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沟)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及专项整治工作等。

第五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县级"河长",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及乡(镇、街道)河长承办。

三、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县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二条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条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或县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县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沟)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县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落实。

 

湟中县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流、水库、灌区、水源地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湟中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河长制办公室建立信息专报和政务信息简报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

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据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专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县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

(三)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县委、县政府和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县委、县政府的政务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情况;

2、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交办事项;

3、河沟道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及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5、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其他专报事项。

第三条 建立政务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到县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县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后,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

2、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河流、水库、灌区、水源地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四条 建立县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县级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对上级有关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沟道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县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县级河长制工作通报,由主要负责人对通报内容及重要事项的审签、签发。

2、工作通报以县级河长制联席会议、县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第五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采用的政务信息情况。

第六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责任。

 

 

 

 

 

 

湟中县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湟中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察。

第三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分为责任单位督察、河长制办公室督察、"河长"督察。

(一)责任单位督察。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察事项进行督办。

(二)"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督察。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涉及县级责任单位、乡(镇、街道)政府需要督察的事项,或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察的事项进行督察。督察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河长"督察。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对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察。督察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乡(镇、街道)河长。

第五条 督察分类

(一)日常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察。

(二)专项督察。河长制县级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察。

(三)重点督察。对河沟道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察。

第六条 督察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督办通知"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县级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县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县级"督办通知"按程序由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县级"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察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县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察反馈。县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察情况报县河长制办公室。督察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县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反馈至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查结果以文件形式呈报至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县级"河长",并反馈至各承办责任单位,同时报目标办等有关部门。

(四)立卷归档。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并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湟中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为推动各级河长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湟中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各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县"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县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表彰奖励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县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责任单位和乡(镇)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乡(镇)"河长"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

县统计局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开展群众满意度等有关指标的统计调查。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县生态补偿体系。

相关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承担相应的考核工作。

五、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评结果纳入生态补偿机制。

(三)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综治办等县有关部门。

 

 

 

 

 

 

湟中县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为实现河道治理、管理、保护工作数据资源互通共享,河长制工作信息及时公开,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根据《湟中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共享责任主体 

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河长办。 

二、信息共享基本原则 

1、信息共享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及时高效原则,做到信息早收集、早整理、早发布、早通报、早报告、早交流。 

2、信息共享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密信息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三、信息共享主要形式 

主要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数据互通三种形式,做到信息社会共享、上下共享、成员共享。

(一)信息公开

1、主要内容。各级河长名录、河长制工作职责、河长制工作制度、河沟道治理管理保护情况等基本信息;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重大事项或热点舆情处理情况;其他应公开发布的信息。 

2、公开渠道。建立县河长制工作网络平台或在县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树立河长公示牌及河湖信息公示牌;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传统媒体及新兴媒体进行公开。 

3、公开频次。河长制工作方案、政策、文件以及工作推进动态类信息需及时公开;河长及河道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二)信息通报

1、主要形式。县河长办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湟中县河长制工作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工作通报,对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通报内容。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批示办理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河长制工作进展、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河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情况以及重要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的协调解决及处理情况;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督察情况;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3、通报范围。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河长办。 

4、工作要求。县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要按照《湟中县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试行)》要求,及时向县河长办报送河长制工作信息。 

(三)数据互通

1、主要内容。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关河沟道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沟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执法监管、水质监测、水文、防汛防洪等河沟道治理、管理、保护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影像资源。 

2、实现途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智能终端APP等,建设河沟道治理、管理、保护信息系统,创建"智慧河长",推进有关河沟道治理、管理、保护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整合,探索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管理平台,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 

3、保密要求。涉密数据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四、其他事项

县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要分别明确1名负责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原则上与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员一致。 

信息通报指出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落实情况纳入督察内容。

 

 

 

 

 

 

湟中县河长制工作评估验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我县河长制县级验收工作,确保2017年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根据省、市实施方案和《湟中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乡(镇、街道)河长制建立情况进行的县级验收。

第三条验收主体和验收对象

县河长制办公室是河长制县级验收的实施主体;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作为验收对象,应根据验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条验收内容

主要是按照时间节点对河长制建立情况进行验收。包括实施方案的出台、组织体系的建立、责任落实、工作制度的制定、考核与激励机制的建立、督导检查等。

第五条评分方法

1、验收进行量化赋分,实行百分制,80分(含)以上为通过验收。

2、8月底前,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未出台河长制实施方案,10月15日前,乡镇未出台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办法未出台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验收程序

1、乡(镇、街道)河长制建立情况验收完成后,由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提出县级验收申请。

2、县河长制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

3、验收组通过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组全体成员和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听取汇报。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汇报河长制建立情况。

(2)查验资料。验收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查阅、核实有关资料。

(3)质询。验收组成员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向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人员进行问询。

(4)讨论、赋分。验收组根据资料查验及质询等情况,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赋分,经讨论后确定最终得分。

(5)情况反馈。验收组组长反馈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

5、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将验收报告和评分表报县河长制办公室,由县河长制办公室通报验收结果,并上报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和县级河长。

第七条时间安排

2017年10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完成河长制建立情况并申报县级验收;11月底前,完成县级验收。

第八条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及时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未通过验收的乡(镇、街道),应在验收结果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由乡(镇、街道)级总河长向县级总河长或县级副总河长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