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道306线官亭至哈城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的批复
浏览:619 时间:2018-04-27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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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wj/2018-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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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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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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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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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道306线官亭至哈城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的批复

省道306线官亭至哈城公路改建工程项目

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

补偿与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省道306线官亭至哈城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与安置制定如下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省道306线官亭至哈城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项目集体土地(具体以项目实际用地为准)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

二、补偿原则

(一)依法补偿。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被拆迁户安置工作合法有序推进。

(二)以人为本。深入开民群众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标准统一。所有补偿按照统一制定的《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执行,特别是农户补偿以有自建房屋的一付宅基地和宅基地证认定为一户,房屋面积测量执行《房产测量规范》。

(四)公开透明。所有补偿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利用公开栏或其他形式进行广泛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补偿原则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

1、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谁占地、谁补偿"的原则,由用地单位负责占用耕地补偿责任。

2、土地补偿价格: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的规定。

3、征收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上按20倍标准执行,征收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按30倍标准执行。

4、临时用地补偿:按照"占1补3、占2补4、占3补5"的原则以此类推给予补偿。

(二)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1、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度给予补偿。

2、宅基地按西宁市人民政府令《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4第132号)的规定予以确认。

3、临时用地超过使用期限而未补办用地续批手续以及违法使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埋设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苗木补偿

按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苗木移栽补偿标准的通知》(湟政办〔2013〕174号)执行,具体补偿事宜由县林业局负责。

(四)温室花卉、果蔬等补偿

具体补偿事宜由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负责。

(五)通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政府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一次性发放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后,由被拆迁户自行安置。

(二)每付宅基地补偿给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35000元。

(三)搬家费、过渡费发放标准及期限:

1、搬家费:每户按2次计算,每次为1300元/宅基地。

2、过渡费:5人(含5人)以下家庭按每月1500元/户的标准发放,6人以上(含6人)家庭按每月300元/人标准发放,发放期限为1年,过渡期间的居住用房由拆迁户自行解决。

五、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边角地补偿问题。小于100平米且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应当做为施工影响区按征用地类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面积较大的,原水浇地变为旱地但仍能继续耕种的地块,按征地补偿方案中的年产值标准支付13倍的安置补助费。

(二)剩余宅基地及房屋补偿问题。当农户房屋被拆迁一部分后,对剩余部分造成严重影响而不能继续居住的,认定后进行整体拆迁补偿。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征地协议、不交付土地、不搬迁房屋、阻碍征迁工作的,依法实施强制征迁。

(四)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方案未涉及的问题,按照不影响工程建设的原则,协调处理。

六、本方案由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