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厂
被申请人:西宁市湟中区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2017年4月5日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即向申请人送达,并明确告知救济途径。因此,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明显已超过提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的六十日,且本案没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