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以及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起草及公布。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整改的,建议其同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取消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人员年度评先、评优授奖资格。
第七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