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经济和商务、住房保障和建设、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务、交通、教育、林业、旅游、民政、民宗、科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工商、质监、邮政、电信局,供电公司:
为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顺利进行,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湟中县"清剿火患"战役目标责任书》有关规定,县"清剿火患"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各乡镇、各派出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1年11月28日-30日
二、督查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派出所,县公安、经济和商务、住房保障和建设、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务、交通、教育、林业、旅游、民政、民宗、科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工商、质监、邮政、电信局,供电公司。
三、督查内容
1、各乡镇、有关部门落实《湟中县"清剿火患"战役目标责任书》情况;
2、各乡镇、有关部门"消防工作办公室"设立情况,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消防宣传栏建设情况,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设置情况;
3、各乡镇"清剿火患"战役动员部署及整治网格划分情况;
4、各乡镇与辖区有关单位、村(社区)签订责任书情况;
5、各乡镇与派出所对本辖区"九小"场所、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情况;
6、各乡镇派出所督查学校、村庄火患情况。
四、督查要求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相关督查工作,准备好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台账资料;各派出所台账资料于督查当日统一送乡镇政府备检。
(二)督查组各成员于每日早8:30在县政府大院集中统一乘车出发,县消防大队负责做好组织联系工作;督查工作结束后,县消防大队负责汇总督查结果,撰写督查报告于12月2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
(三)县广播电视局安排1名记者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