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湟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湟生罚字〔2020〕10号
浏览:313 时间:2020-12-02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处罚/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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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qzgk/2020-6363
主题分类
处罚/强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0-12-02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湟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湟生罚字〔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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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湟中区甘河滩镇甘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文美

我局于2020 年 11 月 5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以上事实,有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我局于2020 年 11月 27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湟生罚告字〔2020〕10号) 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湟中区人民政府或者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