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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违章建筑最终得不偿失
浏览:351次 时间:2013-01-09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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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天前,一栋非法占用集体耕地修建的三层小楼,在轰隆作响的挖掘机作业下被依法拆除,至此,湟中县法院首例行政非诉强制拆除案圆满执结。此案的圆满执结,有效遏制了湟中县非法占地等乱象,规范了县域内土地管理秩序,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也为其他法院今后如何破解类似复杂、疑难执行案件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

2012年4月25日,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发现樊某、马某二人未经审批,打算在多巴镇新墩村集体土地上擅自修建商铺,次日向二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二人对此置若罔闻,继续施工至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主体完工。7月17日,湟中县国土资源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二人在15日内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如不服,可在15日内提起诉讼。但樊、马二人在限定期限内,既不拆房也未提起诉讼。

2012年7月27日,目无法纪的马某将此屋出售给韩某某。

2012年9月17日,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湟中县法院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此案,并提出了将执行风险降至最低的执行目标。

执行过程中,马某表示房屋已出售给他人,是否拆除与己无关,并拒绝提供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房屋实际占有人韩某某要求政府赔偿一百余万元经济损失后,方可交出房屋,如强制执行,他便自杀。案情一波三折,专案组及时转变思路,改变以往单纯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方法,决定从房屋最后的利益关系人入手,对案件事实进行倒查,寻找突破口。

经过两个多月艰苦细致的调查,办案法官认为此案从行政处罚至申请执行的两个月内,被执行主体已发生重大变化,执行标的物交付困难,执行风险加大。此案的关键是马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日内,恶意隐瞒此房屋将被依法拆除的重大事实,以7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韩某某,之后,韩某某又与其他人继续在此房屋上投入了20余万元,给多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当机立断,建议韩某某等人以马某涉嫌诈骗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2012年12月5日,马某家人及涉案土地的承包人雷某主动将72万元房款和9万元非法所得退缴司法机关,韩某某等人也将执行标的物交付法院。12月14日,涉案房屋全部拆除,实现了案件执行"零风险"的良好效果。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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