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现编制了《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区政府办公室依据相关职责和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西宁市湟中区政府门户网站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区政府办公室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职能;区政府领导分工;区政府内设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情况;相关政策法规;相关规划计划;行政许可;管理和服务事项;工作程序;各项制度;动态信息;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区政府办公室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主动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s://www.huangzhong.gov.cn/
区政府办公室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在区档案查阅中心设立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电子大屏幕、《新湟中》杂志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区政府办公室查阅这类信息。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生效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
三、受理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咨询时间等如下:
机构名称: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2232176(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和平路133号
邮政编码:811600
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向政府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申请的,要填写《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区政府办公室领取,也可在政府网站下载。申请人可以到政府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政府办公室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政府办公室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政府办公室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政府办公室掌握范围的信息,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20个工作日内答复。政府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收费标准。复印费、信息检索费、材料邮寄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写。
五、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投诉。
监督电话:2232176
接待投诉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办公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