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现编制了《西宁市湟中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办公室依据相关职责和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西宁市湟中政府门户网站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政府办公室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西宁市湟中人民政府职能;政府领导分工;政府内设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有关情况;相关政策法规;相关规划计划;行政许可;管理和服务事项;工作程序;各项制度;动态信息;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政府办公室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主动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s://www.huangzhong.gov.cn/

政府办公室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档案查阅中心设立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广播、电视、电子大屏幕、《新湟中》杂志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政府办公室查阅这类信息。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生效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

三、受理机构

政府办公室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咨询时间等如下:

机构名称:西宁市湟中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2232176(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西宁市湟中鲁沙尔镇和平路133

邮政编码:811600

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向政府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申请的,要填写《西宁市湟中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政府办公室领取,也可在政府网站下载。申请人可以到政府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政府办公室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政府办公室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政府办公室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政府办公室掌握范围的信息,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20个工作日内答复。政府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收费标准。复印费、信息检索费、材料邮寄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写。

五、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政府投诉。

监督电话:2232176

接待投诉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办公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