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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编教师是否能享受拆迁安置房补贴,农村临时用地能否办理?》的答复
来信时间:2022-07-04 07:25:58 回复时间:2022-07-08 00:00:00

网友的来信:

  你好

领导

在编教师是否能享受拆迁安置房补贴,农村临时用地能否办理?

区政府办公室回复:

    一、基本情况

    我局负责多巴新城规划范围内重点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及房屋和附着物的征收工作。多巴范围内目前正在开展城中、城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处理结果

    1.多巴镇城中、城西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按照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多巴新城规划范围内城西、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湟政〔2021〕46号)规定执行。人口核查完成后,按照户内确定的核查人口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编教师补偿安置请详细咨询征迁工作小组。

    2.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 

   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中“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感谢您对湟中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理解、关怀和支持!

湟中区自然资源局

202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