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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问题》的答复
来信时间:2023-04-21 11:26:52 回复时间:2023-04-24 00:00:00

网友的来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因外出打工使农村宅基地住房常年失修且被人为破坏导致宅基地上面无房屋,像这种情况,宅基地是否会被村集体收回或被认定为村集体土地。如果被认定为集体土地手否有相关政府流程,如果没有被认定为集体土地村民依旧享有使用权,是否需要补件房屋建筑

区政府办公室回复: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青海省农牧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牧民建房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公示、乡镇审批的程序进行。农牧民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层、改扩建的,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第二十一条:农牧民应当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房、私搭乱建。农牧民建房应当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随意扩大建筑面积,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不存在“村级体收回或被认定为村集体土地的相关政府流程问题”。至于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要看信访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以及是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等情况而异,因与信访人多次电话沟通,无人接听,后又关机状态,发送短信无回复,所以不能了解具体情况,暂不能作情况分析。但很明确一点,在上述情况下,信访人不得擅自建房、私搭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