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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湟中区应急管理局的回复不合法?》的答复
来信时间:2026-02-09 15:47:50 回复时间:2026-02-12 10:34:34

网友的来信:

对湟中区应急管理局回复极为荒唐,即不负责任。 说明:依据应急管理部公布的《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应当根据应急管理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执法管辖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后,同年12月25日,青海省应急厅发布《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件显示,《青海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为继续有效(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就意味着全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要继续使用上述自由裁量基准,那么湟中区应急管理局为什么不适用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自由裁量基准,为什么还要继续违规使用应急管理部的自由裁量基准,难道湟中区应急管理局的业务范围不受青海省应急厅管理管理指导,难道湟中区应急管理局是直属应急管理部的司局级单位,我想这个不符合中共湟中区委编办的给湟中区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定位及职能。因此,请湟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的回复,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区政府办公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