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区2025年度就业帮扶车间(工坊)
补助方案公示
根据原青海省乡村振兴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帮扶车间(工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青乡振局〔2021〕59号)及原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帮扶车间(工坊)扩面提效的补充通知》(青乡振函〔2022〕41号)文件要求,《湟中区2025年度就业帮扶车间(工坊)补助方案》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湟中区2025年度就业帮扶车间(工坊)补助方案》公示,如对方案有异议,请来电来函反馈意见,公示期为(2025年11月18日-11月28日)。
监督电话:12317;0971-2232257 联系人:周耘
西宁市湟中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8日
西宁市湟中区2025年就业帮扶
车间(工坊)补助方案
为支持我区就业帮扶车间(工坊)扩面提质升级,实现高效优质发展,带动更多群众就业增收,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青海省乡村振兴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帮扶车间(工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青乡振局〔2021〕59号)及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帮扶车间(工坊)扩面提效的补充通知》(青乡振函〔2022〕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补助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五年过渡期收官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的决策部署,将补助政策重点向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等群体就业的车间(工坊)倾斜,激发帮扶车间(工坊)吸纳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的积极性,切实解决本地脱贫劳动力就近就业问题,推动群众持续稳定增收。
二、补助标准
依据原青海省乡村振兴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帮扶车间(工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青乡振局〔2021〕59号)、原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帮扶车间(工坊)扩面提效的补充通知》(青乡振函〔2022〕41号)中“给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的规定,结合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湟中区2025年第二批中央、市级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中安排的220万元就业帮扶车间(工坊)专项项目资金,按照“帮扶车间带动脱贫户比例分配”的原则,如下制定分档分级补助标准:
A档:带动脱贫户人口13人以上,补助标准28万;
B档:带动脱贫户人口10至13人,补助标准20万;
C档:带动脱贫户人口6至9人,补助标准12万;
D档:带动脱贫户人口5人及以下,补助标准9万。
三、补助认定
(一)稳岗就业。已认定的帮扶车间(工坊)需优先吸纳当地脱贫人员和监测对象就业,建立完整信息台账,详细登记务工人员工资收入、基本信息、人员类别等情况,按月统计、按季度向管理单位上报。帮扶车间稳定就业人数不得少于5人,工坊不得少于2人;经营主体需与务工满三个月的人员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劳务合同(协议)。同时,吸纳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返贫人口就业比例需达10%以上或人数达2人以上。
(二)动态管理。建立帮扶车间(工坊)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末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剔除或调整类别。对不配合管理单位工作、信息造假、经营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次月起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已发放补助资金,且不再重新认定。
(三)信息公开。已认定的帮扶车间(工坊)需在入口显著位置,公示车间全称、负责人姓名、建设时间、带动就业总人数、吸纳脱贫人口及易致贫返贫人口数或资产收益带动户数等信息。如发生季节性停工、暂时停工或停产,需在醒目位置发布停工公告;停工超过半个月的,需及时向管理部门备案。
四、补助报账要求
(一)补助实施报账制。奖补资金须专项用于帮扶车间(工坊)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经费开销。
(二)报账所需材料。
1. 补助报账申请表:填写企业信息、补助项目(生产设备购置/生产资料采购等)、申请金额、投入用途,经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人、审批领导签字确认。
2. 主体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生产者)、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合作社),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申请)。
3. 投入真实性证明文件:采购合同:明确设备/生产资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时间等核心信息;
4. 费用支出核心凭证:正规发票:设备购置发票、生产资料采购发票(需注明具体品类,加盖开票方发票专用章);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回单、对公账户付款记录、微信/支付宝大额转账截图(需体现交易双方信息,金额与发票一致);现金支出需提供收款方盖章的正规收据(附收款方身份/资质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