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防贫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浏览:608 时间:2019-12-03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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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gfxwj/2019-8214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9-12-03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湟中县防贫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HZFS01—2019—0002


湟中县防贫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的重要论述和不获全胜,绝不收兵的重大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积极消除贫困存量,主动控制贫困增量,探索建立防贫长效机制,结合防贫救助工作试运行情况,修订了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改善贫困群众生活条件,防范贫困人口新增风险,有效控制贫困增量和防止脱贫人口返贫现象发生,设立防贫基金,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效。

第二条防贫基金在县扶贫开发局设立专户,由县财政统筹整合安排防贫资金,并积极吸纳金融资金、社会资金、帮扶资金以及政府投入扶贫资金产生的收益等注入防贫基金,滚动运行,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充。

第三条防贫工作在脱贫攻坚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扶贫开发局牵头负责防贫预警线制定、监测任务分解、开展防控救助等工作。各相关部门、乡镇、村积极配合核查,并认真完成防贫对象评议、防贫救助资金发放、公开、帮扶举措落实等重要环节,共同筑牢防贫保护墙

第四条注重防贫救助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励群众自立自强、勤劳致富,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降低致贫风险,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脱贫人口稳定增收能力。

第五条防贫对象以防贫预警线实时监测进行框定主要以因病、因灾、因学等情况可能导致返贫的已脱贫户和处于贫困边缘的易致贫农村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非贫低收入户)等为防贫对象。

第六条预警监测线设置按已脱贫户(不含脱贫不再享受政策)全部纳入监测对象,对因病、因学、因灾等单一因素或因素叠加,导致家庭人均支出负担达到当年脱贫标准的1.5倍的非贫低收入户及其他临贫易贫的农户纳入监测范围,经调查确认,达到防贫保障线时,及时启动防贫救助。

第七条防贫救助对象不事前确定,原则上也不重新建档立卡,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精准精准扶贫脱贫方略,坚持现行扶贫标准,在确保贫困人口脱贫的基础上,对脱贫户、非贫低收入户和其他的临贫易贫重点人群,进行救助。

第八条分类设置防贫保障线

(一)因病救助类

1.建档立卡脱贫户住院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等各项措施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总费用的10%时启动防贫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含起付标准)低于1万元,按20%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含起付标准)1万元(含)至3万元,按40%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含起付标准)3万元(含)至5万元,按60%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含起付标准)5万元以上按80%救助,按实际报付比例90%,增设因病防贫救助上线,并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经过上述救助自付费用仍过大的,采取临时救助、社会救助等。

2.非贫困低收入户住院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及低收入医疗救助等措施后,以个人自付医药费达到1.5万元为防贫保障线,对超出保障线部分启动防贫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含起付标准)超出保障线2万元以内的,按20%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含起付标准)超出保障线2万元(含)至5万元,按40%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含起付标准)超出保障线5万元(含)至8万元,按60%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含起付标准)超出保障线8万元(含)以上,按80%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经过上述救助自付费用仍过大的,采取临时救助、社会救助等。

3.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实际报付比例未达到90%的特殊情况,由防贫资金救助至90%

4.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兜底保障和防贫救助后,对个人自付费用仍较高的家庭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申请给予临时救助。

5.为确保救助政策一致性,对已享受因病防贫救助对象,按本修订办法进行补充救助。

(二)因学救助类

1.建档立卡脱贫户中接受全日制中高等教育学生,年支付三项费用(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经落实各类高校教育资助措施后,家庭承担费用仍在5000元以上的(即5000元为保障线),对超出保障线部分按50%救助,最高救助限额3000元,非公立学校除外。

2.非贫困低收入户中接受全日制中高等教育学生,年支付三项费用经落实各类高校教育资助措施后家庭承担费用仍在8000元以上的(即8000元为保障线),对超出保障线部分按50%救助,最高救助限额3000元,其中三本学生减半救助,非公立学校除外

(三)因灾救助类。因灾防贫包括自然灾害类、意外伤害类和交通事故类(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事故类不纳入防贫范围)。

1.种植、养殖等产业受灾按产业保投保约定进行理赔,不纳入防贫基金救助范围。

2.意外伤害类和交通事故类导致身体伤害或身体残疾的按因病救助类进行救助,导致主要劳动力身故的给予1万元救助,并按规定享受其他社会保障政策。

3.因灾导致房屋损失的,享受房屋受损保险、危旧房改造、地质灾害搬迁和无能力改造危房等措施后,对人均25以内的房屋面积,家庭承担费用仍在2.5万元以上的(即2.5元为保障线),对超出保障线部分分档救助:超出保障线1万元以内,按20%救助;超出保障线1万元至2万元(含),按50%设救助;超出保障线2万元至5万元(含),按80%救助,最高限额为4万元。

(四)特殊救助类

对未纳入监测范围内的其他困难家庭,按一事一议,申请从防贫基金予以救助。

第九条不予防贫救助范围

(一)达不到防贫预警线的家庭;

(二)存在不赡养老人,不遵守村规民约等情况的人员;

(三)寻衅滋事、违法违规产生自费费用人员;

(四)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的;

(五)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或商品住房人员(易地搬迁、产业扶持购买商铺的除外);

(六)隐瞒家庭收入人员;

(七)现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非生产经营性面包车、轿车、越野车、卡车、重型货车、工程车等的农户;

(八)家庭成员有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的;

(九)家庭成员拥有大额存款的;

(十)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

第十条县扶贫开发局认为其他不予防贫救助的情形;

第十一条对因病拟防贫救助资金在500元(不含)以下的农户,不再进行防贫救助,符合临时救助的,向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二条县扶贫开发局牵头加强制度设计,民政、医保、住建、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积极协同,以2018年为摘帽基准年,及时收集有关数据信息及具体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并进村入户对因病、因学、因灾贫困群众的精准防贫工作进行实地调研,为精准防贫政策调整提供科学详实、有理有据的第一手材料

第十三条建立高效运转流程

(一)个人申请:由农户自愿向村两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村两委初审、组织民主评议后报乡镇(街道)

(二)乡镇初定: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县级行业部门反馈的疑似监测对象,确定拟救助对象。

(三)部门核定

1.卫生健康局复核贫困户大病托底保障政策,教育局复核因学享受的政策,住建局复核住房享受的政策,医保局复核基本医疗、大病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

2.拟防贫救助的已脱贫户不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比对核查。

3.拟防贫救助的非贫低收入户家庭情况,由民政局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比对核查,违法情况由县公安局核查,核查结果出现疑点的由各乡镇入户核实。

(四)县级审定: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核查剔除不符合防贫条件人员,审定防贫人员名单后,反馈至各乡镇,并告知农户。

(五)资金发放:由县扶贫开发局牵头,将最终确定救助人员以一卡通形式发放防贫救助金并公告。

第十四条县监委、扶贫、财政、审计部门强化防贫基金管理,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加强防贫资金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防贫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会同县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116施行,追溯至201911日,并根据上级脱贫攻坚政策变动和运行情况及时做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116日发布实施有效期至2020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