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政办〔2022〕39号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宁市湟中区国家重点公益林
承包管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区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
现将《西宁市湟中区国家重点公益林承包管护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西宁市湟中区国家重点公益林
承包管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西宁市湟中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公益林承包管护员(以下简称护林员)的工作责任心,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区公益林承包管护员的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益林承包管护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拯救和保护野生动植物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四条 根据我区区划界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分布情况,按照管护需求配置护林员。护林员管理实现属地管理层级监督、动态监管、上下联动的方式。
(一)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林员的人员调配、审核、岗前培训、管护劳务报酬发放及日常监督。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护林员的聘用、监督管理、安全培训、日常工作安排。
第五条 护林员选拔聘用及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二)护林员选聘坚持自愿、公正公平原则;
(三)就近划分管护区域、上年度考核合格的优先聘用的原则;
(四)护林员由区林业和草原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原则;
(五)量化指标、绩效考核、养人管事的原则;
(六)每户只安排一名护林员岗位的原则;
第二章 公益林管护员岗位设置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护林员岗位设置以乡(镇)为单位,按照公益林面积进行确定护林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当地公益林分布特点,管护难易程度,结合全区实际公益林面积,划定护林责任区,原则上按照人均5500亩左右确定管护责任区,配护林员1名。对个别管护单位生态区位分布重要或“社情、林情、民情”较为复杂的管护区域,可按实际区域的特属性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相应护林员,管护面积、护林员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 护林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选定的护林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护林员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八条 各级公益林管护岗位职责
(一)管理员职责:由区林业和草原局公益林办公室聘用专职人员负责全区公益林管护员档案建设、岗前培训、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年终考核及每月管护费发放工作,不划分管护区域。
(二)公益林管护队队长职责:按乡镇为单位成立公益林管护队,由乡镇主要分管领导或正式在编业务干部兼任,具体负责管护队日常工作安排、护林员监管、考勤等工作。
(三)公益林管护队副队长职责:从优秀护林员中推选组织能力强、工作突出的队员担任公益林管护队副队长,协助林业和草原局公益林办公室及队长完成乡镇辖区内护林员的录用、培训、档案建设、日常管理、考勤、劳务报酬核发、考核、验收工作及责任区的资源管护。
(四)公益林管护队片长职责:对公益林面积大、分散、当地人员情况特殊、有公益林管护站的乡镇进行划分片区,从公益林管护队员中提拔组织能力强工作突出队员担任片长,协助管护队副队长进行片区内护林员日常管理、考勤等工作,并且要完成自己管护区域内的日常巡护工作。
(五)公益林管护队档案员职责:由乡镇公益林管护队招聘一名熟练运用计算机和简单公文写作的人员,男女不限;配合区林业和草原局公益林管理员、副队长建立公益林管护人员档案、工作档案、管护队工作信息汇总归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管护队日常管理信息、管护队管护劳务报酬补助表核定工作及责任区的资源管护。
第九条 护林员应承担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林业政策,引导当地群众提高森林保护、护林防火意识。
(二)全面掌握管护责任区公益林建设基本情况,搞好责任区的巡护工作,做好山边田主、山上墓主、矿主、山上小路、入户宣传和村居内痴、呆、傻人员六项登记及日常巡护记录。
(三)及时制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毁林开荒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及时拯救和保护管护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
(五)管护区域内发生森林病虫鼠害,立即向区林业部门报告。
(六)发现偷盗林木、乱捕滥猎、非法收购木材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区林业执法部门报告,协助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做好管护区域内护林站房、宣传牌、网围栏等林业基础设施和护林防火标识的保护工作。
(八)配合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营造、检查验收等工作。
(九)完成区林业和草原局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护林员聘用及管理
第十条 选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敢于担当、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林情、蓄情等基本情况,热爱林草管护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对工作进行文字记录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建档立卡脱贫户可放宽至60周岁;
(四)不得录用村级干部或其他工作岗位的人员兼任护林员。
第十一条 聘用程序
(一)公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管护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本人提出申请,经村两委会同意并推荐至本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审核合格后上报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
(三)审核:由林业和草原局进行管护员任职资格审核,涉及建档立卡管护岗位的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拟聘的管护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聘用:经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批、乡村振兴局(建档立卡脱贫户)核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护林员签订承包管护责任劳务协议、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护林员聘用实行承包管护制度。承包管护劳务责任协议中应当明确管护范围、管护面积、职责、期限和管护劳务报酬支付、考核以及安全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护林员管理
(一)护林员受区林业和草原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护林员的业务培训及监督、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护林员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召开一次护林员例会,总结汇报管护工作情况,完成年度内档案资料归类和考核。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护林员的政治思想和安全教育工作,建设一支作风硬、素质高、反应快的护林队伍。
(三)护林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农忙季节不允许全部休息或请假,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护林员请假1天,向公益林管护队队长审批,请假1-3天,由公益林管护队队长同意后再由乡镇主管乡镇长审批,3天以上,由公益林管护队队长和乡镇主管领导同意后,再向区林业和草原局公益林办公室审批。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巡山检查时需佩带护林袖章并认真填写巡护日志,对管护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突发事件及时形成简要的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五)护林员无行政处罚资格,不得处理任何林业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罚款。
(六)护林员实行招聘制动态管理,承包管护劳务责任协议一年一签订。年终考核合格者,可优先签订下年度承包管护劳务责任协议,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七)严禁管护员从事非林草岗位工作。
(八)严禁其他岗位人员兼职护林员。
第四章 公益林管护员承包管护费发放
第十四条 结合护林员的管护任务量、管护难易程度,确定护林员的管护范围,实行承包管护责任制,承包管护劳务补助;副队长每月3000元,片长每月2400元,一般护林员每月1800元,村级护林员每月800元(年度绩效考核参照建档立卡脱贫户生态管护员制度),承包管护劳务补助的80%每月拨付到护林员第三代社保卡中,20%绩效考核劳务补助结合季度考核和年终绩效综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西宁市湟中区国家重点公益林承包管护员
季度考核标准
一、出勤(20分):
(一)季出勤不得少于66天(防火期保证出勤天数不低于80天),日执勤保证8小时以上得6分,日执勤不足8小时者扣1分,缺勤一次扣2分(防火期缺勤一次扣3分)。
(二)旷工一次扣5分,脱岗、漏岗一次扣2分。无故旷工两次或脱岗、漏岗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三)除夕、元宵节、清明、春分等节假日前后及其他高火险天气须每日全天巡查得2分,每缺一次扣1分。
(四)防火期内务必24小时值班,被乡镇、区林草局督查没有在岗在位的一次扣2分,两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五)因事因病离开岗位,需事先请假,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必须事先向各乡镇主管领导及公益林管护队队长请假,并做好工作委托,方可离岗。请假以请假条为准,并安排好委托人员得5分;未及时请假或未安排委托人员的扣3分。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护林员请假1天,向公益林管护队队长审批,请假1-3天,由公益林管护队队长同意后再由乡镇主管乡镇长审批,3天以上,由公益林管护队队长和乡镇主管领导同意后,再向区林业和草原局公益林办公室审批。同时,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审批单位销假,不及时销假的扣1分。每月累计请假总数不得超5天,每超1天扣1分,无请假条或考勤不符扣1分。防火期内原则上不得请假,请假超2天(第3天起每天扣1分)。
二、巡山日记(5分):
(一)护林员每天巡查必须填写好巡查记录,巡山记录按照要求记录当天的巡护路线,碰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外观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等。记录巡山情况完整,发现情况采取措施及时,避免森林遭受破坏的得3分。记录不完整扣0.5分,缺一天记录扣1分,直至扣完。
(二)巡查记录填写若有逻辑性错误或弄虚作假,在考核或抽查中出现问题者扣1分。
(三)巡山记录每周要进行审阅并签字得1分,未签字达两次的按记录不完整处理扣0.5分,三次以上不得分。签字后如存在记录不完整或造假的追究签字人责任。
三、学习记录(5分):
(一)准时参加各级单位组织的各类业务知识培训、会议、森林火灾扑救演练等活动并做好相关记录的得2分,缺一次记录的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未经请假按旷工一天处理。
(二)护林员每月学习林业法律、法规不得少于两次且做好记录的得1分,少一次扣0.5分 ,直至扣完。
(三)熟知本人承包管护责任区四至界限、面积、主要树种、林(小)班、区域道路等基本情况,记2分;考评考核回答不对的,扣2分。
四、宣传(5分):
(一)积极向管护区域内的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省禁牧令》,防火通告等并做好宣传记录的得2分,没有宣传记录的扣1分,经调查没有宣传活动的不得分。
(二)进入防火期,在责任区内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和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经抽查群众普遍知道防火要求的记2分;不宣传或宣传不到位的,经抽查有20%群众不知道防火要求的扣1分。未按时张贴防火宣传标语或防火通告的发现扣1分,经调查没有宣传活动的不得分。
(三)对临近林区的房主、山垅田主、经济林主、坟主和智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完整的得1分;登记不全的扣1分,未登记的不得分。
五、组织纪律(35分):
(一)遵守上班纪律得10分。护林员上班期间发现参与赌博、喝酒等活动的发现一次扣5分,两次以上的予以辞退,参与打架斗殴等不利于队员团结活动的凡参与人员予以辞退。
(二)搞好团结,安心工作得5分。搞阴谋搬弄是非、拉帮结派等不利于团结发现一次扣5分,经批评教育累犯的立即辞退。
(三)仪容仪表得3分。护林员外出巡护时必须穿护林防火服装、佩戴护林袖章(防火期内巡护,必须佩带扑火工具),巡山时被督查没穿防火服,佩戴护林袖章者一次扣1分,三次以上按旷工一天计算。
(四)上班期间护林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得2分。经督查手机关机或无人接听的每次扣1分,信息回复不及时每次扣1分,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五)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得10分;不服从领导安排和指挥的每次扣5分。出现二次予以辞退。
(六)离职(辞退)时,做好各项档案、信息、物资(包括个人日志、上岗证、袖标、防护服)等移交完善得5分。每缺一项扣3分及一个月考核绩效工资;拒不例行工作物资移交的行为扣5分并扣发在岗期间月份的考核绩效工资总和;超出标准不能解决的诉诸司法处理。
六、日常巡护(30分):
(一)林木保护5分。发现乱砍滥伐林木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得5分,未及时发现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管护员监守自盗的,发现一次扣5分,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林地保护5分。发现非法侵占或毁坏林地、草原、湿地、沙化土地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得5分;未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不作为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发现在林地、草原内挖沙取土、倾倒垃圾等造成林地、草原破坏、林地草地环境卫生差等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作为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并予以辞退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3分。发现乱捕滥猎、乱采乱挖野生植物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得3分。未发现或发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植物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二次以上予以辞退。
(四)病虫害检测3分。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病虫害监测林木、草原、湿地等动态变化,发现森林、草原病虫害及时报告得3分。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不作为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二次以上予以辞退。
(五)禁牧工作5分。协助做好管护区内禁牧工作,发现行为人在违禁区内放牧及时制止并报告得5分。未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不作为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三次以上予以辞退。
(六)防火工作5分。严格制止违规用火,及时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无违规野外用火、无森林草原火灾得5分。有效制止管护区内非法野外用火、焚烧秸秆行为,记3分;未及时制止的,且未上报,扣3分。每发生一起森林草原火灾扣5分,每发生一起森林火警扣5分,每发生一起违规野外用火扣5分。未进行入山登记或扫码记录的扣5分。过火面积超过10亩或发生一起森林草原火灾或发生火情不能及时扑灭并未找到肇事者扣5分,并终止管护合同。
(七)林业设施2分。管护好各种管护设施得2分,每发现损坏一处扣1分;造成严重损失追偿并终止管护合同。
(八)信息报送得2分。能及时、准确逐级上报各项信息得2分,未及时、准确、越级上报信息扣1分,造成迟报、瞒报、误报、漏报扣2分。造成工作失误被动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予以辞退。
西宁市湟中区国家重点公益林承包管护员
年终考核标准
一、出勤10分
(一)全年出勤不得少于276天,日执勤保证8小时以上,日执勤不足8小时者扣0.5分,缺勤一次扣1分。
(二)旷工一次扣5分,无故旷工两次或脱岗、漏岗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三)除夕、元宵节、春分、清明等节假日前后及其他高火险天气须每日全天巡查,每缺一次扣2分。
(四)防火期内务必24小时值班,被乡镇领导或区林业和草原局督查存在脱岗、漏岗的一次扣2分,两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五)因事因病离开岗位,需事先请假,委托临近片区的护林员代为管护,并做好工作交接,方可离岗。请假以请假条为准,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护林员请假1天,向公益林管护队队长审批,请假1-3天,由公益林管护队队长同意后再由乡镇主管乡镇长审批,3天以上,由公益林管护队队长和乡镇主管领导同意后,再向区林业和草原局公益林办公室审批,同时,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审批单位销假。每月累计请假总数不得超5天,每超1天扣1分。高火险期内原则上不得请假,请假超2天(第3天起每天扣1分)。
二、巡山日志10分
(一)护林员每天巡查必须要做好巡查记录,巡山记录的填写要求记录当天的巡护路线、碰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外观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等,巡山情况记录完整、发现情况采取措施及时,避免森林遭受破坏的得10分,记录不完整的每篇扣0.5分,缺一天记录扣1分,直至扣完。
(二)若有逻辑性错误或弄虚作假,在上级部门考核中出现问题者扣3分。
三、学习记录8分
(一)准时参加区公益林办公室组织的各类业务知识培训、会议、森林火灾扑救演练等活动并做好相关记录的得3分,缺一次记录的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未经请假按旷工一天处理。
(二)护林员每月学习林业法律法规不得少于二次且做好记录的得5分,少一次扣0.5分 ,直至扣完。
四、宣传记录 6分
(一)积极配合区林业和草原局、乡镇林业站向管护区内的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省禁牧令》,防火通告等并做好宣传记录的得3分,没有宣传记录或经调查没有宣传活动的一次各扣1分,直至扣完。
(二)进入防火期,未按时张贴防火宣传标语或防火通告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三)对临近林区的房主、山垅田主、经济林主、坟主和智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完整的得2分;登记不全的扣1分,未登记的不得分。
五、组织纪律15分
(一)护林员上班期间发现参与赌博、喝酒等活动的发现一次扣5分;第二次予以辞退;参与打架斗殴等不利于队员团结活动的凡参与人员予以辞退。
(二)护林员外出巡护时必须穿护林防火服装、佩戴护林袖章、上岗证(防火期内巡护,必须携带扑火工具),巡山时被督查没有穿防火服,佩戴护林袖章者一次扣2分,三次以上按旷工一天计算。
(三)上班期间护林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经督查手机关机或无人接听的每次扣3分,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四)护林员及档案员不服从队长管理经队长上报区林业和草原局公益林办公室的首次扣5分,屡次不听的予以辞退。
(五)管护队长不服从公益林管理人员管理的,首次扣5分,第二次取消管护队长待遇。
六、日常管护 45分
(一)熟知管护区范围、四至界线以及管护区山场,道路情况的得2分,四至和情况不清的扣2分。
(二)禁牧工作6分
护林员要做好管护区禁牧工作,贯彻执行省禁牧令,区禁牧通告,承包管护区域内全年无牲畜践踏的或有效制止管护区内放牧的得6分,在乡镇领导或区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检查工作中,若发现自己的承包管护区域内有入林放牧者未及时上报、也没有主动制止的一次扣3分。
(三)林木保护6分
护林员要协助做好林木采伐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盗伐林木案件或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的得3分,管护区内发生林木被盗伐或滥伐的林业行政案件,每起扣2分,能及时协助林业部门查办的加1分。
责任区发生林业刑事案件的每起扣3分,能及时发现案情、上报的加2分。协助查处的加2分。隐瞒不报被发现的每起扣2分。发生刑事案件两起的,给予管护责任人立即辞退。
护林员要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检测和防治工作,管护区内出现松毛虫等病虫害和有病死松木现象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危害情况并做好枯死木取样的得3分,对未及时发现、上报的每起扣2分。
对发生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外来松木制品入区,未及时(3天)发现上报的一起扣2分。贻误防治时机,造成危险性森林病虫害大面积发生的,予以辞退。
(四)林地保护6分
协助做好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管护区内发生挖土、采砂、开矿、违章建房,筑坟等侵占、破坏林地的每起扣2分,能及时(24小时)发现上报的加2分,协助查办的加1分,第一知情汇报但案情未查清每起加1分,隐瞒不报被发现的每起扣2分。
在林地保护工作中发现制止、上报其他管护区破坏行为的或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查处的加1分,属于刑事案件的加2分。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6分
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乱捕滥猎或有效制止管护区内非法狩猎行为得6分,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的每一起扣3分。
责任区内存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非法埋设兽铗现象的不得分。发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林业行政案件,每起扣2分,发生刑事案件的扣3分。能及时制止、上报、协助查处的加1分。
(六)防火工作10分
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制止违章用火,及时消除各类森林火险隐患。防火期内能全天巡逻,确保森林安全,管护区内全年无火警、火灾的得10分。每发生一次森林火警扣2分,一次森林火灾扣5分,每发生一次重(特)大森林火灾扣10分。
发生火灾,护林员尚能及时汇报、组织扑救、协助查处的加2分,未及时汇报、组织扑救的扣3分。发生火警,护林员未能在30分钟内到达火警现场者,视同擅自离岗处理。
管护区外起火,殃及管护区的,经查未到现场或未积极参加扑救的扣2分,到现场并积极参加扑救的加2分。
(七)木材经营加工3分
护林员要加强对自己管护区域的木材经营(加工)的整治力度,监督检查管护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点的手续,对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同意书进行生产的,先责令让其停产并上报林草局的得3分。未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的一起扣1分。
若区林业和草原局相关人员发现有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同意书生产的,护林员不知悉的发现一起扣2分。
(八)林业设施3分
护林员日常巡护时监督检查管护区域内林业护林站房、宣传牌、网围栏等林业基础设施完整与否,护林员维护管护区内护林站房、宣传牌、网围栏等林业基础设施没被破坏、或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的得1分,未及时(24小时)发现或未汇报的一经林业局相关人员发现每处扣1分。
护林员定期对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标示牌等进行刷新、维护的得2分。未按照要求做好保护宣传设施刷新、维护工作的,每次扣1分。
七、完成其他工作8分
(一)按时完成乡镇安排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服从管理的得4分,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发现一次扣全分。
(二)积极协助林草局和管护队做好各项中心工作的得4分,不参加或不积极的每起扣1分。
备注:护林员考核实行日抽查、季考评、年考核机制。重点防火时段考评与季考核相结合、管护劳务报酬发放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对护林员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91分以上,含91分),合格(80分以上90分以下),不合格(80分以下,不含 80分)三个档次。严格落实考核考评办法奖优罚劣,年终兑付考核绩效工资。季考核总分70%纳入年终考核分值,季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不得再次录用。
本考核标准适用全区护林员,建档立卡脱贫户护林员考核分值相应下调20分。每季考核由各乡镇公益林管护队组织完成(人员离职或辞退,均需考核签字留档)。经抽查发现对考核不实、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任人唯亲的行为,将对参加考核人员按本季不合格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