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浏览:123 时间:2019-12-03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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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jd/2019-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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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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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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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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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全面深入消除村集体经济“空壳”,持续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规范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的分配管理,县扶贫开发局起草了《湟中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文件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8年以来,全县先后投入资金3.02亿元,其中,156个贫困村整合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78亿元建成34.1兆瓦村级光伏电站,年收益3万元,224个非贫困村投入财政扶贫专项资金2.24亿元,通过入股优质企业、购置临街旺铺、兴办实体经济等方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全县村集体经济实现“破零”目标;多巴20兆瓦光伏项目,年收益200万元,全部纳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因此,为切实把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好、运营好、稳固好、长收益,有必要制定出台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管理办法,使村集体经济项目在收益、分配、使用等方面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运营,确实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壮大,惠及广大贫困群众,巩固脱贫成效、提升脱贫质量。通过制定该办法,将对全县行政村村集体经济项目管理,提供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执行标准和参考依据,为确保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发挥长期效益奠定了基础。

二、依据的政策规定

主要依据中组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通知》《关于实施全省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农牧区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主要目的是拟解决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的管理责任、收益的取得途径、收益的分配方式、收益的适用范围、收益的使用程序、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资产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在资金管理上采取“村级研究、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分级管理模式,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的指导下,成立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分配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监督相关部门分配,并将年度分配方案及分配情况定期上报市扶贫开发局备案。明确扶贫、组织、乡镇、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等部门企业(青海方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任务分工,为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管理奠定组织基础;在资金获取上采取行政村收益取得主要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以及利用资产、资源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资金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按照《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收益办法的通知》(青扶局〔2017〕189号)执行;在收益分配上采取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村级公益岗位报酬、奖励补助扶贫、困难群众救助、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继续扩大再生产以及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非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益应优先保证村级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其余可用于“励志爱心超市”运营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主要用于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的公益性岗位报酬支出;在使用范围上各村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主要支出范围及比例为公益性岗位报酬、扩大生产规模和再生产经营、奖励救助基金、困难群众补助、支持“励志爱心超市”运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层能力建设(其中,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村集体经济收益的10%,用于村干部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收益的5%)等七个方面。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实行“六个不准”:不准用于开展宗教活动或宗教场所建设;不准出借村集体收益;不准对产业定位不准、发展潜力不足,甚至连年亏损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不准违规使用收益作为各类抵押担保、用于个人消费或私设“小金库”;不准违规或擅自利用集体收益发展个人项目或在项目选定上搞变通、谋私利;不准将集体收益用于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各类民俗、体育、娱乐等群众自发性活动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和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多巴20MW光伏项目收益主要用于224个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每村1名的公益性岗位的报酬支出;在使用程序上按照确定方案、审批报备、公示公告、支付使用的程序进行;在资产管理上采取建立清单、确权登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进行管理。在法律责任上采取对在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监督管理上违纪违规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制定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保障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县扶贫开发局起草该《管理办法》后及时征求各乡镇意见建议,共征求意见建议1条,主要是在使用范围上建议明确支出和扩大再生产的比例,综合考虑全县各村不平衡的实际,对该条建议未予采纳。

五、主要问题的说明

相关文件:

附件:政办162(湟中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