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落实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西宁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8-2020年)》、《湟中县防贫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和上半年防贫基金运行情况,为进一步做好防贫救助工作,完善防贫基金政策、细化工作措施、优化程序,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和临贫易贫人口就医负担,全面做好全县精准扶贫巩固工作,现对我县防贫基金救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调整部分救助内容
1.针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于医保系统程序设置和报销时间差的原因,住院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实际报付比例未达到90%的特殊情况,由防贫基金救助至90%。
2.已脱贫并退出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药费用,由医保局按照省、市医保局的安排尽快进行医疗救助补报,再进行防贫救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扶贫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2019〕52号)要求,“各地不得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之外自行出台新的保障政策或由政府出资为农村贫困人口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已经购买的,要在认真核对待遇兑付水平的基础上,以实际报付90%为基准,超出部分及时整改,坚决防止‘大水漫灌’‘吊高胃口’的现象发生”的相关规定,防贫救助标准按原比例救助,按实际报付比例90%为基准,增设医疗防贫救助上线。
3.根据1-6月份防贫基金运行情况,自付费用2万元以上的非贫困户申报30户50人次,符合条件救助的16户28人次,救助资金为28万元,防贫救助对非贫低收入户救助人次少,未最大程度发挥对非贫低收入户防贫救助的作用,为此将非贫困低收入户因病救助保障线由2万元调整为1.5万元。
4.对于防贫救助资金500元以下的农户,不进行防贫救助,符合临时救助的由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给予临时救助。
5.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兜底保障和防贫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较高的家庭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办)给予临时救助。
6、对未纳入监测范围内的其他困难家庭,按一事一议,申请从防贫基金予以救助。
二、简化防贫救助程序
1.拟防贫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减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直接由各乡镇(街道办)审核,并不再由卫健、民政核查拟救助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由医疗保障局按月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明细送县卫健局和扶贫开发局,分别纳入大病兜底保障和防贫基金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2.拟防贫救助非贫低收入户是否有公职人员、房产、市场主体登记、收入、车辆等信息核查不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由民政局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比对核查,违法情况由县公安局核查,核查结果出现疑点的由各乡镇入户核实。
上述政策调整作为《湟中县防贫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条款,对已享受救助人员补充救助,确保救助人员政策一致性。
特别说明:
经多方多次反映和上级调研,对2016—2017年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将直接按低收入家庭对待,由医疗保障局完成医疗救助后,再进入防贫基金救助程序。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防贫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政策解读
https://www.huangzhong.gov.cn/html/4518/339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