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754 时间:2018-07-24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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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bwj/2018-8079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07-24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湟中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我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稳步提升,制定以下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县特别是多巴镇地区的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商砼企业、市政管廊工地、道路施工工地的施工现场围挡、进出口路面硬化、车辆冲洗等“5个100%”落实情况,渣土车拉运及道路扬尘治理情况,工业企业扬尘治理情况。

二、责任分工

(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多巴镇新华联建设项目、新华联配套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管廊项目、小寨安置区项目,丝绸之路物流城项目、昆仑大道西段拆迁工地为重点,对全县建筑工地开展逐一检查,对于达不到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围挡、进出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等“5个100%”扬尘防控措施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后进行复查,严格落实好建筑工地“5个100%”扬尘防控措施后方可复工。

(二)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特别是多巴镇地区的商砼企业及各类工业企业进行巡查检查,对于现场无洒水抑尘措施、进出车辆未冲洗、原料未进棚,覆盖、无环保除尘设施或环保除尘设施未运行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厉处罚,责令停产整治,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县城镇管理局:一是以多巴镇渣土挖运为重点治理目标,开展渣土挖运车辆巡查检查,对所有渣土开挖工地严格审核,核实运输公司,确定运输车辆,明确监督手段,禁止未采取密闭化改造、无公司管理、未安装GPS装置的渣土车辆从事渣土拉运;对未通过资质审查的渣土挖运企业、不具备扬尘防控条件的渣土工地一律不允许开挖作业;对渣土挖运单位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扬尘污染的,没收其缴纳的渣土挖运保证金,对拒不整改的吊销渣土挖运单位资质109国道沿线为重点集中开展渣土运输车辆巡查整治,加大查处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煤炭运输车辆、建筑石材运输车辆,并对不冲洗、不覆盖、有抛洒等违法行为严厉处罚。二是落实道路保洁和洒水降尘措施。全面开展多巴镇区主要道路道路洒水、清扫保洁工作.,通过加大洒水频次和清扫力度,提高道路保洁标准,有效控制道路二次扬尘污染。

(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以109国道多巴段为重点整治区域,加大渣土车辆超速、闯红灯、超载、车体不洁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通过流动检查等形式,特别要加大夜间渣土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县交通运输局:一是要全面开展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管控工作,制定并公告运输车辆扬尘控制标准和要求,明确规定运输车辆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和防尘、防飘洒的防护要求,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明确违法违规运输车辆查处标准,建立违法车辆信息互通与不良作业记录机制,制定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作业运输车辆;二是协调湟源公路总段加大对109国道多巴段的清扫和洒水降尘,同时加强路政执法减少道路扬尘。

(六)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对县域内砂石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砂石加工企业做不到扬尘防治“5个100%”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

(七)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一是要强化煤炭交易市场运行及管理,加大一、二级煤炭市场购、销煤炭监管工作;取缔未经统一规划的煤炭堆存和加工厂所,统一规划煤炭经销供应点。二是强化商砼企业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商砼企业围挡、车辆冲洗、道路硬化、裸露地覆盖、洒水清扫降尘等“5个100%”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凡是达不到“5个100%”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商砼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对于擅自生产的商砼企业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达到“5个100%”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后,方可准许生产作业。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严管、严查辖区内的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渣土挖运作业,特别要做好“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各部门整治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依职责和要求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调、配合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力以赴抓落实,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治理任务。

(二)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大气办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不落实、不作为或消极应付的单位,进行督办并报县政府进行处理。

(三)各责任单位严格对照职责,迅速落实整改方案,严把整改进度,梳理整改结果,真抓实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将整改结果于2018年7月22日前上报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