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区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浏览:696 时间:2021-12-17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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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bwj/2021-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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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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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湟中区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湟中区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12

湟中区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巩固提升净土保卫战工作成效,推进地下水污染治理,做好年度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西宁市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结合湟中区实际,制定我区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坚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幸福湟中成长坐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系统治理,实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服务高质量发展。全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地下水国控点位质量V类比例不增加。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体系。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编制完成湟中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将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纳入规划内容。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加强源头防控,强化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严格落实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重金属排放减量置换等量替代要求,重点区域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继续执行大气(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和工作衔接,将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行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动态管理,及时将投产企业纳入全口径清单管理。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风险管控。持续开展排查,建立完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清单,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公开清单名录,并实行动态更新。将排查出的疑似污染地块及时录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要求开展调查评估,及时更新系统地块环境信息。实行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进一步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部门联合监管。对土壤污染风险不明的地块,区自然资源局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前,应征求区生态环境局意见,严格控制用途转变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组织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定期公开报告评审结果。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土地土壤环境监管。按要求做好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监测。强化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应用,实行污染地块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进一步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按照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切实强化重度污染耕地管理,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确保安全利用。加强农田灌溉水质监督管理,对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开展灌溉水质监测。强化耕地污染源头防控,持续深入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及时将新排查出的污染源纳入整治清单,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土壤污染重点单位环境监管。根据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将土壤污染物超标及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在产企业全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对本地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强重点单位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在其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监督指导重点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督促重点单位按年度向区生态环境局报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要求开展土壤、地下水环境状况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于20218月底前完成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并将相关排查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报备等法定要求。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对其中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情形的地块做好调查报告评审工作。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六)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试点,大力实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积极探索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运营模式,促进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2%以上。全区持续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实施面积48万亩,实现绿色防控技术全覆盖和有机肥替代化肥全覆盖,并辐射带动其他地区推进化肥用药减量增效,有效降低化肥农药使用量,全区化肥和化学农药使用量分别较行动实施前减少40%30%以上。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大力实施秸秆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坚持秸秆禁烧倒逼带动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加强农用地膜质量管控,压减全膜覆盖栽培面积和农用地膜使用量,完善农田残膜回收财政奖励补助机制,积极培育农田残膜定点加工利用企业,提高农田残膜回收率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深入实施农田残膜和农兽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行动,完善回收体系,实现无害化处置,农田残膜回收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兽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率达到100%。加强耕地质量监测能力建设,落实资金投入。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积极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青海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强工作协调调度,推进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加快推进全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组织做好全区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更新地下水双源清单。积极配合做好地下水环境质量国控考核点位水质监测工作。持续推进部门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八)严格土壤污染防治执法监管。积极推进建设用地、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实施,规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活动,严厉打击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再开发利用行为。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纳入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定期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开展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广泛收集土壤污染案件线索,及时查处土壤污染相关信访举报。加强土壤污染案件与公益诉讼、刑事司法的衔接,监督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承担治污责任。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区司法局、检察院、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门管理协同、工作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对标对表、狠抓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强化责任落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按照《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推动部门责任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监督重点企业、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增强资金保障。切实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做好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申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划分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多元投入机制,不断拓宽投融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