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召开2017年度第四次土地处置委员会会议
浏览:598 时间:2017-08-18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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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hy/2017-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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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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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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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召开2017年度第四次土地处置委员会会议

湟中县2017年度第四次土地处置

委员会议纪要

 

7月27日,县政府组织召开湟中县2017年度第四次土地处置委员会议,县土地处置委员会主任、县委副书记、县长赵冬,县土地处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参会人员名单附后),会议由王玉德副县长主持。现将会议研究审议事项内容纪要如下:

一、会议研究审议了关于湟中县2017年第三批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相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湟中县2017年第三批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宗土地处置情况的汇报。其中:

宗地一(编号2017-G02):该宗地位于拦隆口镇拦隆口村(东至锦绣路、西至隆蓝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南至规划路、北至迎宾大道),面积约为20.98亩(13987.17平方米)。会议认为,该宗地为原国有土地(原供销社、粮站用地),其开发建设对推进拦隆口美丽城镇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该土地已收回并拆迁完毕,取得成本为1258.2177万元(含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费用),宗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出让面积13987.17平方米(20.98亩),评估设定容积率2.2,设定使用年限住宅70年,评估为住宅三级1020元/平方米,评估价格为1020元/平方米×13987.17平方米=1426.6913万元。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为:(1)使用性质:住宅用地;(2)控制指标:容积率≤2.2,建筑密度≤46%,绿地率≥30%,建筑高度≤24米;(3)其他按建设部门规划要求执行。

会议决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以挂牌方式出让该宗土地,挂牌起始价为1427万元,保证金为1000万元,增价幅度20万元/次,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契税等另行计算,并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宗地二(编号2015-G25):该宗地位于鲁沙尔镇陈家滩、红崖沟村〔东至村道(河滩)、西至耕地、南至村道(河滩)、北至山体(村道)〕,面积约为21.28亩(14189平方米)。会议认为,该宗地用地经省政府《关于湟中县201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青政土函〔2014〕177号)批准为城镇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完结,取得成本约为164万元,宗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该宗地在退还代征道路1.53亩面积后,实际出让面积约19.75亩(13170.51平方米),评估设定容积率1.0,设定使用年限工业50年,评估价为278元/平方米×13170.51平方米(19.75亩)=366.1402万元。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为:(1)使用性质:工业用地;(2)控制指标:容积率≤1.0,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建筑限高≤7米;(3)其他按建设部门规划要求执行。

会议决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以挂牌方式出让该宗土地,挂牌起始价为367万元,保证金为3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次,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契税等另行计算,并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二、会议研究审议了关于向湟中县城市管理局划拨文化广场等三座公共卫生间0.4亩(268.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向湟中县城市管理局划拨文化广场等三座公共卫生间0.4亩(268.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三座新公共卫生间的修建,对提升县城及景区基础设施条件,彻底解决公共卫生间"容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和公共卫生间"乱、少、差"等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项目需占用鲁沙尔镇和平路县医院旁国有土地59.5平方米、庄隆路交警大队院内国有土地98.6平方米、文化广场旁国有土地110平方米,宗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会议决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第9号令)的相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将鲁沙尔镇和平路县医院旁国有土地59.5平方米、庄隆路交警大队院内国有土地98.6平方米、文化广场旁国有土地110平方米,合计268.1平方米(0.4亩)国有建设用地供给湟中县城市管理局,作为公共卫生间用地,土地用途为"环境设施用地";在县城市管理局交清行政划拨法定相关费用后,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会议要求,3座公共卫生间设计工作要遵循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按照四星级标准做好规划设计,充分融入鲁沙尔民族文化旅游主题元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发挥规划指导职能,做好县城旅游公厕建筑风貌等指导工作。

三、会议研究审议了关于下达2017年度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的相关事宜

会议听取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17年度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的汇报。会议认为,科学合理制定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对于解决农村个人住房需求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会议决定,原则同意2017年度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个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347.2亩(其中:拟占用耕地面积224亩、拟占用未利用地面积123.2亩),每付宅基地核定面积0.4亩(266.67平方米),共计下达宅基地指标数额868付(其中:拟占用耕地宅基地指标数额560付、拟占用未利用地宅基地指标数额308付)。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2017年度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工作,原则上鲁沙尔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园规划范围、甘河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南川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多巴新城规划范围、西宁市西堡森林公园规划范围、上新庄和拦隆口美丽城镇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分配指标,给予实施精准扶贫搬迁涉及乡镇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的政策倾斜。

会议要求,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暂行办法》(青国土资〔2005〕20号)文件规定,做好农村个人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标准,统一规划,做好农村个人建房指标的调查核实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宅基地指标分配到急需建房农户,确保宅基地办理流程公开、透明。农村个人建房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经县政府批准的《村民宅基地通知书》和《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凡是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2年内宅基地未修建的,《村民宅基地通知书》和《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即视为作废和无效。

 

 

 

参会人员名单

张万江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海明 县监察局局长

田吉春 县审计局局长

范增凯 县财政局局长

康贵庭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陈占有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米存海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玮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