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2015年湟中县森林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915 时间:2015-11-12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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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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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2015年湟中县森林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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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财政局、县财保公司:

由县林业局、财政局、财保公司拟定的《2015年湟中县森林综合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6日

 

湟中县2015年森林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关于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稳步推进我县森林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全县森林保障机制,提高林农、国有林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林业快速可持续发展,给合我县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批示为指导,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林业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森林保险工作的一系列会议精神,做好森林保险工作,增强国有林场、林农抵御森林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冻、冰雹、霜冻、暴雪、林业有害生物等风险的能力。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健全森林保险风险保障机制,确保灾后迅速恢复林业生产,切实保护国有林场、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依托,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协同推进为要求,探索建立森林灾害等风险保障体系。一是坚持"三个兼顾"的原则。即兼顾国有林场和林农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二是坚持"两低一保"的原则,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国有林场、林农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三是支持自愿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即在自愿投保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国有林场、林农参保并从中受益。四是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财政、林业、保险监管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与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做好森林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防灾等环节。

三、保险相关政策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湟中县2015年森林综合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保险标的:县域内正常生长管理的公益林。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冻、冰雹、霜冻、暴雪、滑坡、干热风、地震等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三)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日期为准,保险期12个月。

(四)保险金额:按照森林保险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的再植成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为主要依据进行确定,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林木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投保计量单位为亩。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χ保险森林面积。

(五)保险费率:森林综合保险的保险费率为:2.5%(即保险金额的2.5%)。

(六)承保补贴品种及任务:2015年我县根据上级分配表,计划承保公益林119亩。

(七)保费补贴区域:结合我县实际,投保区域以旅游景区及集中连片的林区、人员活动频繁密集区、易发生灾害区为选择承保区域的原则,将保险标的落实到具体地块。

四、赔偿认定标准及处理

发生重大火灾或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冻、冰雹、霜冻、暴雪等自然灾害时,保险公司严格遵照2015年下发的《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技术标准(试行)》进行理赔工作。依照《关于印发青海省林业保险理赔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林规资〔2014〕286号)聘请林业有关专家参加查勘、定损,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后,将赔款支付给受灾被保险人或受灾恢复造林单位用于灾后恢复造林。

五、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实行投保则补,不保不补。财政对投保林场及林农给予保费补贴,具体补贴情况为: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省直属国有林场省财政补贴45%),市、州或县财政补贴15%,国有林场、林农和林业企业(投保单位或投保人)承担5%。总保险费=单位保险金额600元(每亩)×承保数量(总亩数)×2.5%(保险费率)=178.5万元。根据县级补贴比例,我县财政承担保费267750元,个人承担89250元。

(二)承办机构:2015年森林保险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湟中支公司承保。

(三)承办时间:森林保险签单工作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结束。

(四)操作方式:各投保单位、个人据此实施方案到人保湟中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部分的保费,办理投保事宜。保险公司应在财政补贴及投保单位或个人缴齐自交部分保费后及时出具相关保险凭证。各投保单位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已缴纳保费的相关证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年底之前将有关投保等相关材料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五)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方式:县财政局应将其承担部分保险费一次性拨付人保湟中支公司。保险公司实行见费出单,财政补贴资金及投保单位保费未全部交清,保险公司不予出单。保险公司每年年终按照实际情况与县财政进行结算,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结算,若有结余退回县财政或结转下年,由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下年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了确保森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县林业、财政、人保财险湟中支公司共同组织协调湟中县森林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积极宣传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负责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办法和具体措施的制定,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工作,落实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森林保险品种及区域的确定,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森林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和理赔工作,并与财政、保险公司共同制定森林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森林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保险公司积极配合财政、林业等部门做好森林保险宣传、验标、承保、防灾、理赔等工作,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做好森林保险工作。

(三)加强理赔服务。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保险赔偿的处理由保险公司、林业局协同查勘定损。重大火灾或灾害时,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林业、财政等有关专家参加。

七、工作经费补贴

由于森林保险涉及面广,需县林业部门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工作,保险公司根据配合情况支付一定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为实际保费收入的6%,其中省级1%、市(州)级1%、县级4%。林业局出具财政厅监制的收据,此工作经费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