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653 时间:2015-12-31 来源:本站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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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wj/2015-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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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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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5-12-31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湟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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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康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驻县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5〕148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5〕153号)精神,现将我县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县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领导机构

为确保农业普查工作取得实效,成立湟中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杨波 副县长

副组长:马顺香 县统计局局长

宋邦发 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局长

成员:佘超龙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井文秀 县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张珍玲 县科技文化体育局副局长

陈之英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张守业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建增 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秉新 县民政局副局长

安章年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玮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白迎春 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马成良 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逯敬巍 县水务局副局长

陈永德 县林业局副局长

杨勇山 县广电局副局长

吴红伟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发龙 县统计局副局长

仓永顺 国家统计局湟中调查队副队长

杨春茂 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吴永生 县普查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马顺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和协调解决普查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辖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驻军、武警及监狱自行组织实施设计本部的普查工作,及时汇总数据并报湟中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协调。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和众多农户,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要把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统筹安排,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安排部署到位、组织协调到位,确保顺利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二)充实调查队伍。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的作用,认真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坚持依法普查。县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PDA),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做好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工作。凡符合我县辖区内农业普查对象的单位和农户,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更不能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配合县委宣传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普查宣传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