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湟中县土地整治项目合同段(标段)验收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 年4月11日
湟中县土地整治项目合同段(标段)
验收实施管理办法
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国土资〔2015〕29号)和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国土资办〔2015〕65号)文件要求,合同段(标段)验收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的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结合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相关规程,特制定我县土地整治项目合同段(标段)验收实施管理办法。
一、合同段(标段)验收定义
标段验收又称合同段验收,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的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
二、合同段(标段)验收依据
1、《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
2、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变更资料;
3、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4、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成果;
5、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三、合同段(标段)验收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竣工报告,以及施工单位技术资料;
2、检查各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是否完备;
3、抽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4、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复核合同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四、合同段(标段)验收工作程序
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2、监理单位审查验收准备情况;
3、承担单位组织相关验收人员开展验收工作;
4、签署合同段(标段)工程验收意见书;
5、合同段(标段)工程移交。
五、合同段(标段)验收成果
1、合同段工程验收意见书;
2、合同段工程移交书;
3、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县土地整治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成立湟中县土地整治项目合同段(标段)验收领导小组。
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县财政局局长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局长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县水务局局长
县农牧和扶贫开发科技局局长
县审计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我县土地整治项目合同段(标段)验收工作。抽调工作人员9名,县国土资源局3名项目现场人员和2名财务人员、县审计局干部1名、聘请具备水利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1名、聘请具备农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1名、聘请具备质量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1名组成项目审计组、土地平整验收组、排水与灌溉工程验收组。
(一)审计组:由县审计局1名干部和县国土资源局2名财务人员组成,负责审核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工作。
(二)土地平整验收组:由县国土资源局2名项目现场人员和1名具备农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负责抽查合同内土地平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工程数量与实际完成工程数量是否相符,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根据实际抽查情况拟定土地平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农田防护工程验收意见等相关工作。
(三)排水与灌溉工程验收组:由县国土资源局1名项目现场人员和1名具备水利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1名具备质量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负责抽查合同内排水与灌溉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数量与实际完成工程数量是否相符,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根据实际抽查情况拟定排水与灌溉工程和河道治理工程验收意见等相关工作。
七、监督检查
1、领导小组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和投资范围的控制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施工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并建立"黑名单"制度。绩效考评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参与我县土地整治项目的相关工作。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执行。